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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优秀青年投身航海事业须更好地保障船员权益 三方协调机制护航海上劳动关系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9日07:38
  “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海运经济发展以及产业职工维权的重要机制,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在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立暨《中国远洋船员集体协议》首签仪式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郑和平认为意义非凡。

  据了解,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由交通运输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船东协会三方组成。

  郑和平认为,通过构建起政府、海员组织和航运企业组织三方协商平台,将进一步加强三方就涉及船员劳动关系、船员管理等有关重大问题的经常性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海上劳动关系方面的有关问题、构建和谐的海上劳动关系,保护海上劳动关系各方面合法权益。

  海员成了艰苦寂寞孤独的代名词

  船员是个特殊的职业,他们的工作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生产生活环境特殊、劳动关系复杂。

  “船员要处理与企业的关系、与中介公司的关系、与国外船东、货主及船员的关系,特别是外派海员,会因不同民族、语言、文化、政治、法律等差异带来困扰,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海员往往处于弱势。”1982年就开始当船员,如今是船长的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的李恩洪处长深有感触。

  我国是发展中的航运大国,现有近300家航运公司,船队居世界第4位,从1989年起连续11届当选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目前我国有155万名船员,其中海船船员55万人。我国的海员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外派船员数量居世界第四位。

  海员,这个从前“豪迈、浪漫、令人羡慕”的职业,现在成了“艰苦、寂寞、孤独”的代名词。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年轻人投身海运业,近三年来航海院校毕业生每年以近20%的比例在增长,但仍然面临人才短缺的问题。

  “要促进海员队伍稳定发展,使更多的优秀青年投身航海事业,必须为海员提供更良好的权益保障条件,增加职业吸引力。”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副主席朱临庆告诉记者。

  朱临庆希望,通过三方协调机制来维护船员的权益,促进船员“体面劳动”,让船员的亲人“有一种自豪感”,建立和谐的海上劳动关系,进而推进我国海运业的规范运作。

  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需要

  在2006年2月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来自106个国家的政府、海员、船东代表经过审议,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这项影响全球150万名海员利益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一起,构成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

  《公约》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85年来制定的60多个现行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涵盖了海员就业条件、上船工作最低要求、船上设施、海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使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有了统一的国际标准。

  记者了解到,《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33%的至少30个成员国批准后12个月生效。目前已有占世界船舶总吨位40%以上的巴哈马、利比里亚、挪威、马绍尔群岛、巴拿马等五国批准,欧盟和日本也正在积极推进批准公约的工作,预计未来三年《公约》就可能生效。

  此《公约》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区别在于具有强制性,一旦生效,无论船籍国是否批准《公约》,都要受到制约,船舶都要接受港口国的检查,未达到公约要求的将被滞留。

  郑和平告诉记者,《公约》强调了三方机制和集体协议的作用,公约规定,所有成员国政府对于公约的偏离、免除或灵活适用问题必须通过与国内船东和海员代表组织协商决定。从而确立了三方机制和集体协议在协调海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

  船员法规和维权机制还需再完善

  船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标准与陆地职工不同,受国际航运规则和国际劳务市场的影响和制约。

  随着我国航运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变化,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郑和平认为主要呈现在三方面:一是我国海员数量大幅度增加,目前共有海员55万人,占全球海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二是劳动关系日趋复杂。航运企业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也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还有大量个体私营企业。三是劳动关系矛盾突出。部分航运企业不依法与海员签订劳动合同,有些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很不规范。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船员劳动争议案件有所上升。由于船员的劳动特点,劳动争议不仅发生在国内航运企业,也大量发生在中国船员工作的国外航运企业。

  “他们的权益应该有特殊的保护,但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海员法,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等法规不完全适合船员的劳动特点”,朱临庆告诉记者,“船员劳动用工也没有统一标准,不同企业、不同就业形式的船员劳动标准存在很大差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范。”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由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提出的,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协商办法,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被明确写进《国际劳工组织宪章》,多年来逐步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通行作法。

  1990年11月,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国际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ILO144号公约),我国的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也就三方机制作了要求。

  为适应国际海运法规发展的要求,推进我国海运业的规范运作,“我们一方面呼吁国家制定海员法,同时在相关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框架和内容下制定船员集体协议,确立船员劳动标准,弥补法规方面的空白,为船员提供符合其劳动权益特点的保障。”朱临庆说。

  “集体协议将对我国远洋船员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避免了我国船舶在应对国际港口国检查时因为集体协议的缺失而遭到不公平的待遇,不仅保障了我国船员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我国船舶的正常运营”。朱临庆最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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