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了19年的工资终于有点眉目了
19年来只上班干活,却从没正式发过工资,这事听起来似乎不太可能,但真真切切地发生在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级警司李学民身上。本报报道此事后,李学民的情况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经调查,李学民没有工资事出有因,他当年最初并未被分到公安局工作,所以到公安局报到后一直没有编制。
如今,李学民在省市县各级领导的层层批示下,终于可以像其他同事一样领工资了,只是,这工资迟到了19年,而当年他的编制问题究竟在哪里出了岔子,仍然存疑。
省领导批示拖了19年的问题得解 李学民从明年1月5日左右即可领到每月1426元的工资
今年11月27日,本报特别报道刊发《从警十九年没发过工资》,报道了淮阳县一位一级警司李学民的尴尬事儿。
此前,这位身着警服,胸前别着068754警号的民警曾专程赶到本报,面对记者痛哭流涕。早在1990年即被分配到淮阳县公安局的他,1993年通过考试转为国家干部,1997年被公安厅授衔一级警司,1999年被县公安局评为先进个人,但19年来,他却没处领工资。为此,家里只有靠妻子做小生意维持生计,有时趁过年放假,他也会外出打工挣钱。因为经济拮据,他的大女儿如今辍学在家;因为没钱,他近十年没添置过一件便装……
19年间,李学民从没放弃过反映问题,但收效甚微。
在本报报道此事的当天,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在报纸上作了批示,“要研究解决”。李学民的生活轨迹,开始发生转变。
12月1日,周口市公安局成立了调查组赴淮阳了解情况。12月4日,一份盖有周口市公安局公章的函被送到淮阳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手中,这份《关于解决淮阳县公安局李学民同志工资编制的函》,证实了李学民1990年退伍,同年8月20日被淮阳县双退安置办分配到淮阳县公安局工作,1993年12月通过周口地区招干考试,被录用为人民警察,1997年6月被省公安厅授予一级警司警衔。
12月11日上午,淮阳县一位常务副县长召集县公安局、县人事局、县编办、县财政局等单位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三点意见:1.李学民2009年以前(含2009年)的工资由县公安局解决。2.从2010年起,县人事局核准李学民的工资标准,报县长签字同意后,县财政局向县公安局按月拨专款,用于发放其工资。3.由县编办向上级编制部门逐级反映,解决李学民同志的公安编制问题,等编制问题解决后,其工资正式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发放工资存折。
12月24日,有关领导已签字同意从2010年起,按月拨专款给李学民同志发工资。这意味着,李学民的工资自此有了着落。
昨晚,周口市人事局党组成员、军转办主任梁新民告诉记者,他们根据李学民1990年进入公安局起到现在起算工龄,按他现在的科员身份,从明年1月5日左右即可领到每月1426元的工资。至于编制问题,市编办同意等淮阳县公安局有退休人员或调出人员后空出编制,即可将李学民顶上,“因为要想从省编办专门给李学民批一个编制不太现实”。调查结论称其原本不该去公安局
李学民的父亲在县公安局上班,不知通过何种途径,把他的退伍安置介绍信开到县公安局去了
周口市公安局给淮阳县委、县政府出具的这份函上同时称,李学民工资未发事出有因。根据淮退字1990(1)号文件,李学民应分配到淮阳县财委,而淮阳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却将李学民的安置介绍信开至县公安局,导致李岗位和工资编制不一致。
一位参与调查的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按当时有关政策,李学民不可能被分配到公安局工作,当时李学民的父亲在县公安局上班,不知通过何种途径,把他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开到县公安局去了。“当年被分到公安局的退伍军人只有一人,但不是李学民。”这名工作人员说。
不过,对于这份函件的调查结论,李学民却不完全认同:“说我被分到财委,这我的确不知道,我要是知道,肯定会去那儿上班,财委也不错啊!可为啥当时没人通知我去财委上班呢?既然把我分到财委了,为啥给我开的介绍信却是公安局?公安局既然已经接收了,为啥会没我的编制?而把我分到财委的编制又弄到哪儿去了呢?”
李学民的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此前因为多年当派出所所长,得罪过不少人,也曾遭受过威胁报复,所以特别想让李学民到公安局上班,以免受欺负,当时确实是找县领导活动过,县领导也同意让李学民进公安局上班,“本来啥手续都办好了,但后来不知道啥原因编制没了,我也是最近才知道学民起初是被分到别的单位了,当时公安局也接收了,档案也过来了,没法去别的单位上班了,本想着等等再说,没想到这一等就是19年”。
而今,种种疑问仍困扰着李学民,同时也困扰着调查人员:“因为已过去好多年了,当时的工作人员早已换了,找谁调查求证去?”一名调查人员说。
分析造成李学民从警19年拿不到工资的原因,我省律师王璞认为,1993年8月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2007年1月实施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李学民进入淮阳县公安局的时间是1990年,国家尚没有出台《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聘用警察的程序和待遇尚不规范,“未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是李学民未领到工资的制度原因,长期聘用,迟迟未能取得编制指标,是导致李学民未领到工资的直接原因”。
李学民的问题,其实暴露出的是我国由来已久的编制管理滞后的问题,从长远发展来讲,同等类型、同等岗位、同等绩效的编内与编外人员,应当享受同等水平的绩效工资。
“目前,中央编办正会同国家多个部门调查研究,以期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改变我国编制管理相对落后的弊病。”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吴德贵昨天上午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有官员感叹“非常事件非常规解决”
假若不是《大河报》的报道,假若不是省领导的批示,这事的确很难办成
“这也算帮我们公安局解决了一个大问题。”昨天下午,淮阳县公安局纪委书记刘从杰在电话中对记者说,“李学民从明年1月就可以领到工资了。”
但对于李学民过去19年的工资,刘称暂时还没来得及商量咋解决,不过与李学民已进行过沟通,由于没有先例,究竟该如何发放仍是个难题。
一位手机尾号为8090的读者在给记者的短信中称:“单位的警员这么多年没有工资,领导难道就不知道?为什么不想办法解决?”
但淮阳县公安局的一些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满腹委屈,称首先是李学民的父亲应该承担责任,当初就是他活动让不该进公安局的李学民进了公安局。而早些年,公安局允许收些治安费,或罚些款,还能给李学民解决些生活费,等到这些收费都被叫停之后,李学民的工资就成了问题。现在公安局是只管用人,管不了编制,更不管工资,再加上近些年司法系统逢进必考,公安局哪有能力解决李学民的编制问题?没有编制,谁会给他发工资?
不过,淮阳县公安局一位民警曾私下向记者透露,其实全局民警都知道李学民亏,而局里也并不是没有机会为其解决。
因为李学民的事,淮阳县人事局局长邓秋丽压力很大。“既要帮他解决工资问题,又不能突破政策红线,你说难不难?”12月26日上午,邓在接受采访时说。
邓秋丽称,自她任人事局局长以来,确实接到过李学民的情
况反映,但不是李本人过来给的,是别人转交的,所以也没太重视:“假若他当时能亲自过来当面反映,也许我们会了解到更多细节,也会一级级向上反映,但实事求是讲,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真的很难,这不是一两个人说了算的事儿。”
虽然李学民的工资有了着落,但邓秋丽认为:“非常事件的非常规解决,假若不是《大河报》的报道,假若不是省领导的批示,这事的确很难办成。”
昨天上午,吴德贵在分析此事时认为,李学民的事拖了这么久,首先是用人单位的责任,“长期用工,不给报酬,这本身就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甚至是违法行为,”吴德贵称,“编制问题再难解决,用人单位都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争取,绝不能长期只用工不给工资,而人事等相关部门假若接到用工单位的合理申报而故意拖延不给解决,同样也难辞其咎。”
与吴德贵持同样观点的,还有王璞,她在发给记者的邮件中称,从李学民实际多年在公安局工作的事实看,应当与淮阳县公安局存在事实上的聘用合同关系,李学民与淮阳县公安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
据了解,我国公安行政机关其实几类人员同时并存的现状早已不是什么秘密,除了按照公务员录用程序录用的公务员外,还有聘用的特殊警察(合同警)和工勤人员。如果公务员与单位发生工资争议了,可适用《公务员法》通过行政申诉程序解决;而聘用警察和工勤人员与单位发生工资争议的,可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李学民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进行讨要19年的劳动报酬,还可以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申诉。”王璞说。
除了专程赶到本报送来锦旗,李学民还不断通过邮件与记者沟通近来的工作情况,他在昨天的一封邮件中这样写道:“《大河报》关于我工资的报道,引起了省、市、县各级领导的关注与同情,并很快落实了我悬空19年的工资问题,我和家人深表感谢,没了后顾之忧,我会更加努力地工作,为淮阳的社会平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李学民工资的事儿被本报报道后,读者反响很大,而今,事情终于有着落了。 (来源: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