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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即将施行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30日07:29
  中广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18时36分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09-12-30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根据这一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真正、全面实现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算转移资金的方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程序,以及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等。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张翼教授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时表示:它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之前不能跨省转移,各个孤立,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通过我们本次办法的出台,它就解决了跨省转移的壁垒问题,刺激了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它对农民工的权益的保护起到了更好的作用,使得农民工消除了找工作的顾虑,不管是在哪个城市,他都可以拿到养老保险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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