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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万富姐”吴英提五点理由要求免除死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30日13:39
  12月28日下午4点左右,28岁的吴英终于在上诉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在十天上诉期的最后一个小时,她决定提请上诉。

  12月18日下午,金华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共骗取集资款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提出5点上诉理由

  这份上诉书,只有薄薄一页纸。

  上诉书上,吴英提出了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手里,有上诉书的副本。薄薄一页纸上,简明扼要地写了5点上诉理由:

  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通过对公司的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被害人本身就是罪犯,法院的判决不就是在保护非法行为吗?”张雁峰律师说。

  按照法律规定,在中级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卷宗、证据,移交给上一级法院。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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