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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权益得到保障 法医为龚刚模做验伤鉴定(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30日17:00

  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李庄案,京城律师李庄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新社发喻江瑗摄

  中新网重庆12月30日电 (郭虹杜远)30日,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伪证罪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期间,重庆法院官方网站称,李庄案开庭前的各项司法程序均依法进行,被告人李庄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据称,2009年12月1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向江北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检察机关指控,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后,重庆江北区法院前往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向李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诉讼权利告知书》,并根据李庄的要求与其妻取得电话联系,告知办理委托辩护人事项。李庄之妻随即委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并向江北区法院出具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法院及时向辩护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向其提供了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12月20日,高子程两次到重庆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李庄,12月21日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李庄取保候审的申请。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该案实际情况,于12月22日依法作出决定书,不同意对李庄取保候审。21日,高子程还向法院提出对本案异地审理的申请。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庄的行为发生在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区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无需移送外地审理,高子程的申请于法无据,不予准许,对其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12月23日,法院决定该案于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10分公开开庭审理。同日下午,法院向李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将出庭通知书和检察院补充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传真给李庄的辩护人高子程,高子程通过手机短信和传真方式告知法院已收到上述材料。

  12月25日,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陈有西律师作为李庄的第二辩护人,通过传真方式向法院递交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件。随即,法院以传真方式向辩护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

  当天,高子程、陈有西向法院提出申请龚刚模等八位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对龚刚模进行伤情鉴定等申请。接到上述申请后,法院当即到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依法调取,看守所答复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无法提供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12月27日,法院将这一情况告知李庄的辩护人,并出示了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12月26日,法院向辩护人申请的八位证人中的七位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另一位证人因在北京就医而采取电话联系方式,八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12月27日,法院向辩护人出示了送达笔录、送达回证及电话联系笔录。12月28日,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是否因外力因素造成其人身伤害及成因进行鉴定。12月29日,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做出鉴定后,法院于当日向李庄的辩护律师送达了该鉴定。

  目前,庭审正在进行中,与本案相关的龚刚模验伤鉴定的具体内容还不得而知。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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