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9-29”持枪抢劫储蓄所案复核终结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30日17:51
新华网长春12月30日电(记者周立权)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广庆持枪抢劫储蓄所一案复核终结。同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其的死刑判决。依照规定,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9年9月29日14时许,长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朝阳区清和街派出所管内西朝阳路邮政储蓄所内发生抢劫案。一名男子将营业厅南侧窗户打碎后进入储蓄所内,持自制火药枪抢走人民币18万元。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将参与抓捕的见义勇为市民纪长秋打死,出租车司机张欣被炸伤。逃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扔出3枚自制手榴弹。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此案发生后,公安部和吉林省领导相继要求,要全力抓捕犯罪嫌疑人。吉林省抽调警力共200余人组成联合专案组。
10月3日,专案组获得一条重要线索:有一名男子暂住在宽城区蔡家小区,他的体貌特征与歹徒身份相似。专案组马上对其开展调查,很快确定他就是犯罪嫌疑人,并决定开展抓捕行动,将屋内两男两女控制住。经审查,其中一名叫李广庆的男子正是犯罪嫌疑人。同时,民警还在屋内搜出其作案用的改制发令枪及被其挥霍后剩余的17万多元赃款。
李广庆,今年28岁,公主岭市二十家子镇人,现暂住宽城区蔡家小区。据他交代,他的女友多次催促他结婚,可是经济拮据,便产生了抢劫储蓄所的作案动机。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广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李广庆表示服判。此案报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12月30日,复核终结,同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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