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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报35起商业贿赂案件 18名厅级干部落马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2010年01月01日05:59

  我省通报35起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18名厅级干部因受贿“落马”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局长李九成收受、索要贿赂折合人民币2535.72万元,接受礼金69.88万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昨日,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郭锝昌通报了去年查结的35起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商报记者 郭富收

  通报:涉案金额2.93亿元

  截至去年12月30日,全省共查处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案件1005件,涉案金额2.93亿元。其中,通报的35起典型案件中,有6人是正厅级干部、12人是副厅级干部,有正处级和副处级干部13人。

  郭锝昌说,下一步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扩大内需监督检查结合起来,继续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与民争利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等违纪违法案件。

  他表示,要在打击受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第一起

  刘炳旺(漯河市原市委书记、正厅级)

  收受贿赂363.25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92.8万元 一审被判17年

  刘炳旺利用其曾担任漯河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63.2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92.8万元。2009年12

  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刘炳旺有期徒刑17年。

  第二起

  桂受益(周口师范学院原院长、正厅级)

  收受贿赂93.06万元 一审被判10年

  桂受益利用其曾担任周口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3.06万元。2009年6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桂受益有期徒刑10年。

  第三起

  李九成(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局长、正厅级)

  收受索要贿赂2535.72万元 礼金69.88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李九成利用其曾担任河南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要贿赂折合人民币2535.72万元,接受礼金69.88万元。李九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起

  付永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正厅级)

  收受索要贿赂384.16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付永水利用其曾担任义煤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要贿赂折合人民币384.16万元。付永水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起

  冯志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原党委书记、正厅级)

  收受贿赂84.4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冯志亮利用其曾担任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及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84.4万元。冯志亮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起

  李荣堂(省红十字会原常务副会长、正厅级)

  收受贿赂47.5万元 违规获利25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李荣堂利用其曾担任新乡医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河南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47.5万元,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获利25万元,接受礼金4.9万元。李荣堂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起

  王国华(许昌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厅级)

  收受贿赂340.46万元 干股值920万元 一审被判15年

  王国华利用其曾担任临颍县委书记、许昌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40.46万元、干股股值920万元。2009年11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国华有期徒刑15年。

  第八起

  姬林芳(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副厅级)

  收受贿赂78.66万元 一审被判13年

  姬林芳利用其曾担任河南省财政厅农税局局长兼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组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78.66万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15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9年11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姬林芳有期徒刑13年。

  第九起

  高尚社(濮阳市政协原副主席兼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副厅级)

  收受贿赂245.04万元 一审被判14年

  高尚社利用担任濮阳市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45.04万元。2009年3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高尚社有期徒刑14年。

  第十起

  王廷军(西平县原县委书记、副厅级)

  收受贿赂242.56万元 一审被判14年

  王廷军利用担任西平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42.56万元。2009年11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廷军有期徒刑14年。

  第十一起

  郭永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副厅级)

  收受贿赂273.38万元 礼金66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郭永昌利用其曾担任漯河市源汇区区长、区委书记及信阳市委常委、固始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73.38万元,接受礼金66万元。郭永昌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起

  王庆海(郑州市原副市长、副厅级)

  收受贿赂1204.6万元 商品房17套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王庆海利用其曾担任安阳市铁西区区委书记、安阳市副市长、郑州市副市长兼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204.6万元、商品房17套(时值749.57万元),从事营利活动获利560.47万元。王庆海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起

  赵建军(新乡市原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副厅级)

  收受索要贿赂383.95万元 礼金482.9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赵建军利用其曾担任封丘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要贿赂折合人民币383.95万元,接受礼金482.9万元。赵建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起

  张君贵(三门峡市原副市长、副厅级)

  收受贿赂260.8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张君贵利用其曾担任三门峡市副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60.8万元,接受礼金218万元。张君贵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起

  赵义田(济源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厅级)

  索要收受贿赂142万元 礼金39.9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赵义田利用其曾担任济源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贿赂人民币142万元、侵犯他人钱款90万元,接受礼金39.9万元。赵义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丘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行贿287.7万元 非法获利3454万元 被判无期

  第十六起

  崔喜成(驻马店市政协原副主席、副厅级)

  收受贿赂218.13万元 礼金21.5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崔喜成利用其曾担任汝南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18.13万元,接受礼金21.5万元。崔喜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起

  刘建国(南阳市原市长助理、副厅级)

  收受贿赂184.75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刘建国利用其曾担任南召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84.75万元。刘建国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起

  李占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副厅级)

  收受贿赂71.8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李占朝利用其曾担任洛阳市交通局局长、省交通厅副厅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71.8万元,非法占有3.48万元。李占朝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起

  戴文杰(新蔡县原县委书记、正处级)

  收受贿赂318万元 一审被判15年

  戴文杰利用其曾担任新蔡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318万元。2009年11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戴文杰有期徒刑15年。

  第二十起

  刘权(通许县原县长、正处级)

  收受贿赂82万元 贪污24.5万元 一审被判18年

  刘权利用其曾担任沈丘县县长、通许县县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82万元,贪污24.5万元,行贿3万元。2009年8月,商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判处刘权有期徒刑18年。

  第二十一起

  王永成(周口市粮食局原局长、正处级)

  索取收受贿赂47万元 贪污75.8万元 一审被判18年

  王永成利用其曾担任周口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47万元、贪污75.8万元、行贿16万元。2009年11月,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判处王永成有期徒刑18年。

  第二十二起

  胡为民(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原所长、正处级)

  收受贿赂94.5万元 一审被判11年

  胡为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94.5万元。2009年11月,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胡为民有期徒刑11年。

  第二十三起

  李荫奎(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正处级)

  收受贿赂780万元 礼金553.7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李荫奎利用其曾担任封丘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780万元,贪污8.4万元,接受礼金553.7万元。李荫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起

  郭政伟(洛阳市政法委原副书记、正处级)

  收受索要贿赂883.58万元 礼金45万元 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

  郭政伟利用其曾担任汝阳县公安局局长、洛阳市公安局政委、洛阳市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要贿赂人民币883.58万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11万元,接受礼金45万元。郭政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起

  尚爱民(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副处级)

  收受索取贿赂411.3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

  尚爱民利用其曾担任许昌市土地局规划与建设用地审批科科长、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贿赂人民币411.3万元。2009年5月,尚爱民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十六起

  高进坡(桐柏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处级)

  索取收受贿赂92.3万元 贪污28万元 一审被判13年

  高进坡利用其曾担任桐柏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92.3万元,贪污28万元。2009年10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高进坡有期徒刑13年。

  第二十七起

  王少刚(滑县原副县长、副处级)

  收受贿赂93.6万元 一审被判10年

  王少刚利用其曾担任滑县财政局局长、副县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93.6万元。2009年11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少刚有期徒刑10年。

  第二十八起

  李君(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第六分公司原经理、副处级)

  收受贿赂211万元 一审被判11年

  李君利用其曾担任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211万元。2009年11月,汝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君有期徒刑11年。

  第二十九起

  段绍彬(禹州市原市长助理、副处级)

  收受索取贿赂173.9万元 一审被判12年

  段绍彬利用其曾担任禹州市鸿畅镇党委书记、市长助理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贿赂人民币173.9万元。2009年11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段绍彬有期徒刑12年。

  第三十起

  白质刚(安阳市安东新区建设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副处级)

  收受贿赂139万元 一审被判8年

  白质刚利用其曾担任安阳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科科长、安东新区建设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39万元。2009年11月,滑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白质刚有期徒刑8年。

  第三十一起

  曹刚(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副处级)

  收受贿赂121.68万元 一审被判10年

  曹刚利用其曾担任禹州市公安局政委、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21.68万元。2009年9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曹刚有期徒刑10年。

  第三十二起

  马国林(新郑市林业局原局长、正科级)

  收受贿赂10万元 贪污182万元 一审被判19年

  马国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0万元,贪污182万元。2009年8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马国林有期徒刑19年。

  第三十三起

  高亭(桐柏县城建局原局长、正科级)

  收受贿赂54.9万元 一审被判10年6个月

  高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54.9万元。2009年11月,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高亭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第三十四起

  张自喜(南阳市卧龙区城乡建设环境局原副局长、副科级)

  收受贿赂173.5万元 一审被判10年

  张自喜利用其曾担任南阳市卧龙区城乡建设环境局副局长、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73.5万元。2009年4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自喜有期徒刑10年。

  第三十五起

  张志军(商丘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

  行贿287.7万元 非法获利3454万元 被判无期

  张志军在承接商丘市委、市政府搬迁置换工程、新办公楼配套工程及家属楼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折合人民币287.7万元;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3454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政府工程款889万元。2009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行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判处张志军无期徒刑。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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