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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男子谎称认识海关人员共诈骗75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01日10:22
  中新网宁波12月31日电(记者何蒋勇)一男子王某谎称认识海关人员,可以低价买到大批走私货物为名,先后数次骗取不同被害人共计75.8万元。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诈骗罪。

  今年50多岁的王某只有小学文化,退休前在一家农机具修造厂上班,现在在家里无业。王某的儿子小伟(另案处理)原先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电脑公司,后来原法定代表人退出了公司。小伟就让其父亲王某谎称是这家电脑公司的老总,并对外隐瞒了二人是父子关系。

  2006年9月,王某虚构和海关人员有关系,有同学在负责走私物品处理,有路数能帮忙,可以低价买到大批走私黄铜钉等货物,欺骗被害人史某两次向王某支付定金共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10月,王某隐瞒了该电脑公司既无实物,也无资产,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事实,以虚假的成交确认书及出货证明,欺骗被害人史某与其正式签订了黄铜管等物品买卖协议书,史某再次向其支付定金人民币12.2万元。

  王某又编造能够购买海关扣押车辆的事实,进一步骗取被害人史某支付了“卖车定金”12万元。之后,2006年11月和12月,王某以疏通关系费用为由,虚假承诺出货,先后骗取被害人史某5万元和4万元。

  之后,父子二人故技重施,谎称认识海关人员,可通过关系让贺某买到海关处理手机这一虚假事实,先后三次以给海关人员“好处费”的名义,从被害人贺某处骗得钱款27.6万元。2007年1月,王某又从另外一个被害人邱某处骗得5万元。

  经过审理,北仑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协议虽部分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但该公司并无资金运营,只是作为其进行诈骗活动的一种掩盖,且王某的违法所得亦未归公司所有,因此王某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据此,北仑法院最终判处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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