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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水价听证会参与者产生程序被指违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1月01日14:32

  福州水价听证会参与者产生程序被指违法

  记者 郭宏鹏 实习生 范传贵

  在福建省福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举行之前,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卢和光是唯一一个愿意公开身份的消费者参加人。直到今天听证会正式举行,他才知道和他一起公布在物价局网站上的另外9名参加人的身份。

  听证会上,除了两名参加人未到场外,其他此前被广泛质疑的“蒙面”代表们终于走到了前台,在媒体的视线下阐述了自己对水价调整的观点。市民普遍担心的“一边倒”现象并没有出现,包括卢和光在内的8名参加人中,既有坚决支持涨价者,也有旗帜鲜明的反对者。

  然而,福州市民对于“被代表”的担忧绝非毫无来由———无论是在参加人产生程序上,还是在涨价依据中自来水公司含糊的成本核算,以及那份除了名字外没有任何信息的参加人名单,都存在让人诟病的地方。这些不公开、不透明的操作最终引发了民众对听证会深度的不信任感,同时也是这场“身份质疑风波”产生的根源所在。

  一份名单引发的“被代表”恐慌

  临近2009年年底,在全国许多缺水城市水价纷纷上涨时,水资源并不缺乏的福州,也酝酿起了自来水从现行每吨1.20元调整为每吨1.70元的涨价方案,涨价幅度达41.7%。

  2009年11月27日,福州市物价局在官网和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称,将于12月31日举行城区水价调整听证会。公告同时指出,公开征集参加听证会的是8名消费者参加人(还有两名由社区推荐)、3名旁听人和5个媒体记者席。其中,消费者参加人和旁听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媒体记者按报名先后顺序产生。

  经过征集,22名消费者自愿报名,5家媒体记者先后报名并入选。12月14日,市物价局举行了参加人名单抽取仪式,在当地6家媒体的监督下,由记者及该局员工抽取出了相关人员,当场确认公布。12月15日,物价局在官网和当地日报上公告了上述人员名单。

  正是这份名单,让市物价局迅速成为了舆论口诛笔伐的焦点。因为,名单上除了参加人的名字外,连工作单位都没有注明。

  几天后,一份由网友“人肉搜索”出的参加人详细信息出现在网络上。在这份资料中,网友公布了另外9名参加人可能的身份,其中竟然不乏与自来水公司存在相关利益的人,例如有两人曾是福州2004届供水服务社会监督员,还有一人为自来水设备经销商,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曾考察论证并正在试用该公司产品。

  这些信息经媒体证实后,引起了福州市民对听证会更加强烈的质疑。不少福州消费者直言自己肯定“被代表”了,关乎所有市民切身利益的这样一场听证会其实早已有了结果。

  12月21日,福建省消委会负责人向媒体公开表示,根据该消委会了解的有关情况,福州市物价局的做法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消费者代表产生程序,省消保委调查核实后将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反映。

  12月28日,福州市13位人大代表联署建议书,要求公开另外9名参加人身份,并建议在听证会代表中增加人大代表的比例。至此,福州市物价局在本次水价听证中遭到的质疑达到顶峰,多家中央、地方媒体纷纷对此进行了报道。

  “蒙面”代表公信力遭质疑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福州市物价局并没有选择公开。得到过物价局最直接答复的,是卢和光。

  “我向物价局要其他参加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大家沟通看法,但得到的答复是:物价局曾征求过其他人的意见,他们均表示不愿公开身份信息。而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只要求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并没有要求必须公开听证会参加人的身份。”卢和光说。

  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讲,参加人是有权不公开身份,但既然是被抽选出来的消费者参加人,他们除了代表自己的意愿之外,很大程度上是要反映民声,其他消费者有权知道他们的身份背景,有权知道是什么人帮他们发出了声音,这是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这个参加人只代表自己的话,那么这个听证会就没有意义了,“连自来水公司的员工都能来做代表嘛!”

  知名法学教授王锡锌指出,听证参加人实际上是代表着某一种利益的,是代替消费者来表达意见的,那消费者如果不知道你是谁,你怎么能够让我相信?我怎么会把这种权利授予你,让你去参加听证会呢?这种由“蒙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又怎么会有公信力?

  鉴于此,福建省消委会认为,在征集参加人时,物价局应设定参加人应该满足消费者起码知情权的条件。如公开参加人联系方式、职业或就业情况,与供水企业利益无相关关系的承诺等。

  参加人“潜伏”导致的听证会公信力丧失,其实已经在福州市有所表现。一位市人大代表称,此次调整水价听证会代表的名单公布后,他们曾特意到一线调研,结果有7成的受访居民表达了代表身份有可能被暗箱操纵的担忧。

  “谁能证明福州城区数百万人口却只有22个报名者?”他解释说,“比如本来有30个报名者,你却说只有5个报名者,然后再加上你的利益相关人,即使随机抽取公正,结果仍在你的掌控之中。”

  参加人产生程序被指违法

  2009年12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福州市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福建省相关办法,对福州市水价听证会事件依法处理。这使关于此次听证会的质疑,正式上升到物价局是否存在违法操作的层面上。

  这份函的起源还在于福建省消委会。消委会于11月21日在媒体上公开指出参加人产生程序违法后,又在法律法规上进行了核实,最终形成了一份建议函,并于11月28日提交给福建省人大,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法律监督,审查消费者代表产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福建省消委会会长詹毅表示,《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听证的代表中应当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的代表,其中消费者的代表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消费者的代表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据此,福州市水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应由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产生。

  福州市消委会辩称,这次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并非是由他们组织推荐的。而此前他们曾向市物价局提出这一问题,但意见未被采纳。“物价局在事先已知福建省有地方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依然无视法律规定,不依法通过同级消费者组织推荐消费者代表的做法不妥当,涉嫌违法行政。”詹毅表示。

  然而,福州市物价局办公室负责宣传的郑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消费者代表采取自愿报名、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物价局的做法并无不妥。

  针对这一争议,福建省人大经济立法处负责人指出,《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与《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条款实际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抵触之处,宗旨都是为了价格听证的公平、公正。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许多地方并没有类似福建这样的地方立法,故规则第十条规定了“两可”情形:“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在福建已有地方立法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自觉遵循地方立法的规定,选择第二种推荐方式。

  这位负责人据此认为,福州市价格听证会消费者代表的产生程序存在违法。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建议当地政府部门撤销原消费者代表公告,按地方立法规定委托消保委重新推荐;或者采取事后弥补的方式,与同级消保委协商解决消费者代表的人选问题,以便推荐选出真正符合立法精神的消费者代表。

  尽管质疑纷纷,福州市水价听证会依旧如期举行,消费者参加人仍然没有变更。这场备受争议的听证会是否也会陷入“涨价会”的怪圈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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