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感城“3·23”案和“3·25”案一审判决
11名被告人被判13至2年刑
本报海口12月31日讯(记者林莹 通讯员刘德喜)日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分院提起公诉的东方市感城镇2009年“3·23”庄辉能等5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放火案,“3·25”麦何光等6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麦何光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至2年有期徒刑,其中5名被告人被适用缓刑。
该案是因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一名初中学生被打,导致感城村部分村民打砸烧感城镇政府和边防派出所,进而引发感城村和宝上村数千群众大规模械斗,造成1死数伤。案发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高度重视,在侦查、审查起诉等各个阶段提前介入做了大量工作,尽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麦何光等6名被告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中,麦何光等3人在斗殴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3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庄辉能等5名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其中,庄辉能等2被告人还放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放火罪,应数罪并罚。对未成年的被告人及有自首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起因特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5名被告人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