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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将告别“马路拉链” 新路5年不得挖开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04日22:04
  中新网扬州一月四日电 (记者崔佳明)刚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没过多久就因为要埋设管线等设施而被“开膛破肚”,这就是被市民们常戏称的“马路拉链”现象。“马路拉链”,现代城市病也。病在人而不在城也。今日填,明日挖,挖后再填填后挖,成了一些人及一些人后面的利益群体的习惯性工作,乃至生财之道。日前扬州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了《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扬州新规近日实施,遏制马路的“拉链现象”。

  扬州《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另外,“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河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各建设主体应主动与各管线专业部门建立项目联动机制,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各项管线工程”。也就是说,类似这种情况不允许出现:道路修好了,光缆还没有铺设呢。

  《办法》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备案、档案的管理工作,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市区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办法》要求,今后所有的地下管线必须进行“户口”登记。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三种资料: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时限上也有规定,所有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专业管线图,逾期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进行管线施工的《办法》规定将严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城市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管线设施。为保护管线安全,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五种行为: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物;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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