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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行政执法公示 法定期限内足额兑现行政赔偿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06日09:05
  从今年1月10日起,《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届时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这是记者今天(5日)从辽宁省有关部门获悉的。

  据了解,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等。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对于各部门执法的相关过程,《办法》中规定,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并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说明制度和先例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探索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

  《办法》中还强化了行政监督,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处理的工作机制。

  考核结果至少分为三个以上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考核方案,由考核机关决定,予以加分或者提高等次: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表彰、奖励的;依法行政的创新举措被省级以上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依法行政工作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考核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考核机关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优秀的给予表彰;不合格的给予批评,责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张国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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