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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政府越权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撤销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06日09:03
  一部被认为将对推进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起重大作用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从现在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水、电、燃气、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企业、农民等收费的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以及市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定。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

  记者了解到,2008年年底,广东省委就将广州市确定为民主法制建设的试点城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更要求,广州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率先探索、付诸实践。而这次实施的《办法》,曾七易其稿,是广州民主法制建设试点的重要成果。

  对于记者提出的究竟哪些才属“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问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杨清蒲向记者表示,《办法》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作了明晰:凡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比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公共事业、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项目等。

  有专家指出,我国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职权时,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时落实不太到位。广州市人大曾在2001年制定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但未清晰界定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也未明确提交讨论程序如何。

  而这次广州市实施的《办法》,明确了常委会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组织调查研究、举行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等内容。根据《办法》,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或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

  那么今后怎样划分“人大决定”和“政府决定”的界限?广州市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的决定是创制性的,政府的决定是执行性的,或者说,人大的决定是自主性的,政府的决定是从属性的。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对此表示,《办法》的实施,为老百姓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开启了一扇大门。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邓成明认为,把重大事项逐一列举出来,变成可操作性强的权力,这是广州推进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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