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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错写被捕人名字为警察 男子莫名被关504天

来源:红网
2010年01月06日11:25
王建国向记者展示逮捕通知书
王建国向记者展示逮捕通知书


  内蒙古警方发史上最牛逮捕令 被逮捕人名字写成警察

  被逮捕人名字写成办案警察

  警方涉嫌刑讯逼供?

  “我无罪,却被通辽市科尔沁区警方关押504天后释放,释放后也不给我任何说法。”2009年12月中旬,赤峰市宁城县人王建国来到本报倾诉自己的遭遇。接到王建国反映的情况后,本报记者立即对此案进行了采访调查,发现该案疑云重重。

  科尔沁区警方从呼和浩特带走王建国

  王建国是赤峰市宁城县人,今年52岁。多年来,王建国一直在宁城县包租了一辆大货车搞运输。2008年1月8日,王建国包租的大货车到期后,便没有继续租用。2008年3月10日,王建国夫妇在宁城县变卖了房产,来到呼和浩特市,住在大女儿王某某家,从此不再搞货车运输。

  2008年4月21日17时许,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巴图、包单丰等人,突然来到王建国在呼和浩特市的住处,将王建国带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进行讯问,并于当晚将王建国送进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同年4月23日下午,巴图、包单丰等又乘坐列车将王建国押往通辽市。4月24日,王建国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拘,羁押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

  逮捕通知书上写错被逮捕人名字

  2008年5月30日,经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王建国被逮捕。令王建国感到哭笑不得的是,本应非常严肃、严谨的逮捕通知书上,竟然写错了被逮捕人的名字。王建国复印给记者的一份逮捕通知书上这样写道:“巴图因涉嫌诈骗罪,经科区(记者注:科区即科尔沁区)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5月30日由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科区看守所。已电话通知王某某。办案人:巴图、梁建杰。”

  王建国说:“办案人员巴图就是前往呼和浩特市抓捕我的警官,而逮捕通知书上的被逮捕人“巴图”是不是巴图警官本人就不得而知了,总不会是巴图警官自己把自己给逮捕了吧?要真是这样,那可够荒唐的了。如果不细看,这份逮捕通知书似乎与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可是‘已电话通知王某某’这句,分明说的就是我的大女儿的名字。就这样,我稀里糊涂地被逮捕入狱,失去了自由。”

  卷入离奇诈骗案

  那么,科尔沁区警方为啥要抓捕王建国呢?这还得从发生在科尔沁区的一起诈骗案说起。

  通辽市乾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凤娇于2008年4月16日递交给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报案材料显示:2007年9月19日,王凤娇通过通辽市春雷配货站老板冷丽丽,找到一辆车牌号为蒙D27758的货车,让这辆货车将乾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29.28吨废铁,运送至辽宁省抚顺市的一家公司。可是,直至2008年4月16日,抚顺市的那家公司也没有接到这批货,送货司机的手机和固定电话也一直打不通。

  春雷配货站提供给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一份托运单上显示:负责托运这批废铁的大货车司机签名为“王建国”,住址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房产8号楼,填写的车牌号为王建国曾经驾驶过的大货车蒙D27758,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也确实是王建国的身份证号码。不过,王建国始终不承认托运单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记者也发现,托运单上的“王建国”3个字与王建国在多份材料上的签名有很大出入。

  就因为托运单上的这个“王建国”,王建国就与发生在科尔沁区的这起诈骗案有了扯不清的关系。虽然,王建国一再声明,并且证明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营运执照副本等手续曾经被盗,但最终也没有能够摆脱被捕入狱的命运。

  据王建国介绍,2007年8月中旬,他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营运执照副本以及一张欠条被盗,被盗后,王建国不仅报了案,还及时补办了除了身份证之外的相关证照。

  王建国说:“我入狱很长时间后才得知,此案第一次立案是在案发不久后的2007年9月22日,由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经办,办案民警是李德志和倪伟良。但是不知为何,经侦大队民警在我被捕前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从没有找过我。后来,我的代理律师还找到了一份经侦大队民警询问冷丽丽的笔录。”

  王建国是否蒙冤?

  在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李德志和倪伟良于2007年9月25日询问冷丽丽的笔录上,有这样一段对话值得注意。

  民警问:“那个司机长啥样?”

  冷丽丽答:“那个司机长得有30多岁,个子在1.70米以上,偏瘦、细长脸。”

  此时,冷丽丽对诈骗人的描述,无论从年龄、身高、还是脸型方面都与王建国的形象不符。

  2008年4月17日,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巴图和梁建杰再次询问冷丽丽,有一段对话如下:

  民警问:“你看看这个信息表上的照片是王建国吗?(民警给冷丽丽出示王建国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的一寸免冠照片)”

  冷丽丽答:“这个人不是去我家的那个王建国。”

  民警问:“当时去你家的王建国长啥样?”

  冷丽丽答:“1.70米左右、中等体态、偏瘦、肤色较黑、赤峰口音。”

  2008年4月18日,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巴图和梁建杰对在案发时曾经见过货车司机的戴丽娟进行询问时,出示了王建国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的一寸免冠照片,并且问进行诈骗的两个人中是否有照片上的这个人,戴丽娟非常干脆地回答:“没有。”

  2008年4月16日,王凤娇在接受民警巴图和梁建杰的询问时说:“春雷配货站给我找了一辆蒙D27758牌照的绿色前四后八货车,上午10点左右,这辆车到我公司装货了……”

  此时,王凤娇描述的涉嫌诈骗的货车为绿色,而王建国曾经驾驶的牌号为蒙D27758的货车是蓝色。

  2008年4月25日,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事先安排好包括王建国在内的8名男子分别编为1至8号,一字排开,先后让曾经见过诈骗人的冷丽丽、王凤娇、戴丽娟进行辨认。结果,冷丽丽、王凤娇、戴丽娟均指出3号男子参与了乾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被诈骗案,而3号男子正是王建国。

  王建国的代理律师指出,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辨认程序有瑕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247条之规定:“组织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可是,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组织辨认前,早就向辨认人出示了王建国的一寸照片,这等于变相地让辨认人提前见到了辨认对象。

  更值得注意的是,王建国后来还提供了自己在案发时不可能在现场的直接证据。王建国说:“此案的案发时间为2007年9月19日。而在2007年9月18日,我正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白音敖包给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四公司装运设备,有付款单、搬运记录、物资清单、运输合同为证。2007年9月19日,也就是案发当天,我在天津市的杨村卸货,这也有收款条为证。这些证据都证明,我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更何况,在被捕前,我从来就没有去过科尔沁区,连科尔沁区究竟是个什么样子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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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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