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行贿行为触犯了法律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1月08日07:20
“从定性上讲,两个人大代表的行贿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说。
这位律师认为,两名人大代表的行贿事实已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详细记录,按照刑法第38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其行贿金额已经达到立案追诉的起点,虽然在处理巢湖市委书记受贿一案中,行贿行为需要另案处理,但当地检察机关应当立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取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后,启动刑事公诉程序。当然,也许由于诸如自首、立功等法定因素导致法院不判处刑罚,但这一公诉和审判程序是一定要启动的。
其次,两名民营企业家行贿目的是为了当选人大代表,已经涉嫌干扰公正选举。因此,该情况应由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5、46、47条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人大代表会议上提起对两名代表的罢免程序,并经人大会议或人大闭幕期间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来决定是否罢免。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的审判程序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程序是相对独立的,虽然其评判是基于同一个事实,但由于评判标准不一样,所以不能说如果判处犯罪成立就必然导致代表资格丧失。因此,对有无罪以及是否罢免,理论上存在四种组合结果的可能性。
“何帮喜与徐顶峰虽然曾有过行贿行为,但并没有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因此,其依法享有被选举权。”安徽广任律师事务所律师桑鸿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桑律师认为,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如果原选举单位认为何帮喜与徐顶峰存在行贿行为不宜担任人大代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资格。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的资格要进行审查,很多选民在选举过程中,可能并不知道候选人实际发生的情况,但候选人当选之后,还需要资格审查,如果审查不过,可以否定他的资格。”在安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看来,成为候选人之前,就应该对他们进行相关的审查。
“如果他们不成为代表民意的政治人物,可以不对他们进行道德要求,一旦他们走上政治舞台,就需要对他们提出更高的要求。”他说,民营企业家有群体内在的特点,但既然参与政治生活,就应该用政治评价和道德评价来要求自己,不能因为自己是民营企业家就降低要求,否则他们将不会被社会主流所接受,也不会在政治领域走得长久。
陈宏光认为,民营企业家参与政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也是正常的表现。人大代表由社会各阶层组成,任何一个群体,经济地位提升了,都想发出自己的声音,必然转向政治参与,从而谋取长期稳定的发展。但是,如果硬要揣测其他动机,则等于用个案否定了整个群体。
“人大代表关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不管是农民工还是民营企业家,都可以当选人大代表。不过,民营企业家一旦当选为人大代表,并不意味着只代表本群体的利益,他们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他表示,人大代表在进行政治活动时,必须具备道德、政治素养和法律素质,以一个人大代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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