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康永(右)漏报2004、2005年度薪资收入新台币2300万元,须补税及罚款合计新台币1100余万元。图片来源:台湾“中央社”。
人民网1月8日电 台湾艺人蔡康永漏报2004、2005年度薪资收入新台币2300万元,遭“国税局”要求补税,他不服提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今驳回诉讼,蔡康永败诉定谳,须补税及罚款合计新台币1100余万元。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判决书指出,蔡康永于2004、2005年间申报所得税,列报由蒸发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的薪资848万7600元与2013万1815元,遭“财政部国税局”发现2年间共漏报2341万5885元,要求蔡康永补税920万2685元,并罚款181万3718元。蔡康永不服,提出诉愿遭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
全案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审,蔡康永主张自己是依照执行业务所得者费用标准,扣除必要成本费用后依法申报,并没有漏报薪资。但合议庭认为,蔡康永委由蒸发公司负责处理演艺活动,且蔡康永在演艺活动中的劳务支出,均由蒸发公司负担,因此认为蔡康永的收入应属“薪资所得”,认为“国税局”裁罚有理,驳回诉讼。
蔡康永不服,再提上诉,“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他的诉讼,全案定谳,蔡康永需补税及罚款。
(来源:人民网-台湾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