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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 一审获刑2年6个月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08日10:00
  人民网重庆1月8日电,8日上午9:3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李庄案第一次庭审从2009年12月30日上午9:10分开始,到次日凌晨1:00结束。在长达16个小时庭审中,控辩双方曾围绕被告人李庄罪与无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进行了激烈争辩。

  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在宣判后表示对判决不服,称将上诉。(陈新)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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