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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汽车按座按吨征收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08日11:13
  新华网贵阳1月8日专电(记者黄勇)贵阳市物价、财政、城管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贵阳市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居民按每人每月2元征收,汽车则按每座每月1元或每吨每月0.5元征收。

  通知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社会福利机构中非国家供养对象)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卫生费)。

  城镇居民按每人每月2元征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按在职员工人数计算,非义务教育学校按在职员工和住校学生人数计算,以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征收。

  机场、火车站、客车站、酒店、商场等单位,按工作场地或营业面积计收,机场(除机场跑道外)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火车站、客车站每平方米每月0.5元。经营百货、酒店、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不含办公及仓库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征收,餐饮、农贸市场、屠宰场等按营业场所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征收。

  水果、百货、杂货摊点按每日2元计收,饮食摊点按每日2.5元计收。轿车、客车按核定的座位每座每月1元计收,货车则按车辆核定的吨位每吨每月0.5元计收。

  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建筑工程设计排放量2元一吨计收。自行将生活垃圾清运至卫生填埋场处理按45元一吨。

  通知同时要求,对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中应扣除已计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相关费用。对低保户、五保户、老红军、烈属、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下岗失业人员,经核准后,减半征收。

  贵阳市所指的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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