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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要求私自收养弃婴落户 否则将交予福利机构

来源:东南快报
2010年01月09日07:22

  本报讯(记者 何珍)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08年9月5日后私自收养的弃婴,应尽快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否则请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据悉,在新的一年里,我省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将研究制定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的户籍政策,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据悉,从2006年8月至2009年底,农民工办理户口迁入城市、城镇的344533人,其中2009年迁入88680人。从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31日,全省共摸出历年出生未落户人口498372人,已解决497952人落户,其中2009年解决132795人。

  另外,截至2009年12月底,除厦门外,全省共办理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102775人次。其中,夫妻投靠61937人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9250人次,成年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18821人次,已婚子女投靠父母2938户5004人次,父母投靠成年子女3407人次,未成年孙辈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1706人次,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投靠未成年孙辈255人次,儿媳、女婿投靠公婆、岳父母2395人次。此外,全省还办理现役军人子女随父母在部队驻地登记出生落户278人。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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