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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马被撞后卖51万 肇事者被判赔贬值损失25万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1月11日05:58

  肇事者被判赔贬值损失25万

  新宝马车被撞 55万元修理只卖了51万元

  车祸时,价值百万的宝马车刚刚购买8天。车主称花了55万余元维修,以51万元转让给他人。因此不仅要求对方车主赔偿巨额修理费,还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

  东方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璞萱

  宝马新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坏,车主不仅要求对方车主赔偿巨额修理费,还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应赔偿徐小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36万余元;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25万元。

  2008年6月24日下午,郑先生驾驶宝马2996CC小轿车,在芦潮港镇某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此时,陈先生驾驶一辆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使宝马车严重损坏。据了解,该宝马车车主是徐小姐,而价值近百万的车子刚刚购买8天。

  同年12月,修复后的宝马车经上海二手车咨询公司评估,价值为51.6万元。不久,徐小姐以51万元将宝马车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机动车辆转移登记手续。2009年1月,徐小姐诉讼到法院。

  在法庭上,徐小姐认为,本起事故有目击证人,能证明对方闯红灯行驶的事实,该事故完全由陈先生造成,其应对已造成的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陈先生赔偿车辆修理费等55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虽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根据两名证人到庭作证,可确认陈先生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应对徐小姐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徐小姐车辆临时号牌为无效号牌,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徐小姐将受损车辆经估价后出卖,贬值损失已实际产生,其据此主张贬值损失有事实依据,应予酌定支持。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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