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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医疗广告禁用名人形象做疗效证明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11日07:19
  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2003年9月15日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

  细化内容标准

  医疗广告禁止以公众人物形象做疗效证明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并首次将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纳入商业广告的范畴,计入广告播出总量进行管理。

  对于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医疗用品广告,《办法》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为了避免对病人和播出机构形象造成伤害,《办法》还规定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播出。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使用国家名义做商业广告的现象,《办法》在规定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外,特别强调了不得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此外,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也被严厉禁止。

  量化播出管理

  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

  在播出时长方面,《办法》将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由原来“按天计算”调整为“按小时计算”,并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19点至21点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过去对广告播出时间的管理都是按天计算,给监管带来了一些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白天广告少、晚上广告多的不均衡局面。”任谦说,《办法》将广告播出时长计算单位细化到小时,有利于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合理编排,也有利于提高广告的到达率。

  公益广告是提升媒体形象、企业形象最好的载体。《办法》专门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的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为了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办法》还特别规定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公众用餐时间也不得播出此类广告。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还新增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条例,明确指出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酒类商业广告也不允许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强化监督处罚

  情节严重将采取退出机制,暂停商业广告甚至关停频率频道

  目前,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仍然艰巨:虚假违法广告尚未杜绝;部分内容低俗的广告屡禁不止;内容夸大、夸张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数量较多,占广播电视投诉总额的七成以上。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针对目前医疗用品和金融理财产品等广告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办法》还强调,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核验嘉宾的医疗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任谦介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影视剧插播广告、电视购物广告、名人作疗效证明的医药广告等将成为今年的监管重点。对查出的问题,广电总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采取退出机制,暂停商业广告甚至关停频率频道。(采访人:人民日报记者刘阳 解读人: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副司长 任 谦)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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