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调查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1月12日12:51
近几年来,吉林省检察机关在强化内部监督工作中,突出重点,拓展范围,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切实把监督制约的措施落实到检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有力地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廉洁从检,增强了执法公信力,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
1.只有自揭疮疤,才能认清问题
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并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也存在被滥用的危险。这是发生在吉林省检察系统的两起滥用检察权的实例——
1994年,吉林市某基层检察院公诉科普通干警于某,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请托,在明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李某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情况下,违反程序,擅自改变检委会的意见,以李某“防卫过当”起诉到法院,导致李某被重罪轻判——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某不仅不引以为戒,而且迅速扩大自己在当地的影响,继而发展成为有几十名成员的黑恶势力团伙,为害当地十几年。2008年11月,于某被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6年,通化市某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某某,为了以入“干股”的形式与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共同开发”房地产,利用其身份和权力,经常干预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积极为该房地产商减免各项费用,先后以送礼、跑贷款、退股金等各种名义,索取或收受该房地产商现金、代金券、购物卡、轿车、住宅等折合人民币510余万元。2008年6月,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在吉林省近百个检察院和近7000名检察人员中,这样的人虽然是极少数,但他们违法违规办案,滥用执法权侵犯当事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给检察机关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如何才能改变这种状况?经过深入调研,上下一致认为只有自揭疮疤,才能认清问题。近年来,吉林省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内部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始终保持着惩治自身腐败的强劲势头,重点查处了领导干部为检不廉、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影响力。
延吉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金光哲,长期从事检察工作,又先后担任过多个基层院的检察长,人际关系复杂。2007年8月,吉林省检察院在查办金光哲受贿贪污案中,办案人员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一举突破了金光哲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人民币55.5万元、美金3.9万元、港币5万元的重大案件,金光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案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不仅净化了检察队伍,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也使全省检察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受到了强烈震动。
自2000年以来,吉林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立案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46人,其中给予党纪、检纪、政纪处分121人,追究刑事责任19人,开除12人。特别是2008年以来,吉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33人,其中被判处刑罚的7人,查处自身腐败案件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这些案件的查办,有效地遏制了吉林省检察机关内部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现象,有力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2.只有自我约束,才能依法监督
“要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这是吉林省检察机关通过一个个深刻教训形成的共识。
近年来,吉林省检察院把制度建设作为强化内部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及撤案等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对执法办案过程和执法环节进行监督。通过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铁案意识。通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彻底实行扣押款物扣管分离,专户管理,有效防止了侦查办案部门挪用或者占用。该省检察机关还加大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突出抓好《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办案区规范化建设规定》和《自侦案件办案安全规定》的落实,有效规范了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
他们在建立案件评估、责任倒查、执法档案等机制上加大探索实践力度,运用控申工作、立案监督、法院判决来检验自侦、批捕、起诉环节的办案质量和执法行为,促进规范执法,确保办案质量。2009年,吉林省检察院加大检察改革力度,加强对执法办案重点环节的监督,并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深化了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改革,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对执法办案工作实行全程管理和同步监督。推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等改革措施。围绕举报线索管理进行监督,严格举报线索管理制度,制定实施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初查评估实施办法》。围绕自侦案件办理环节进行监督,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和办案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完善了检察机关考评机制,实现由定量考核为主向定量与定性考核兼顾转变。建立实施了《吉林省检察机关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推行对下级院工作的整体考评机制。注重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考评部门等监督职能部门的作用,把专门监督与内设机构自我监督、诉讼程序之间法律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系统化、网络化的监督新格局。
3.只有落实责任,才能依法问责
他们还坚持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强化预防和惩处机制,先后制定并实施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领导干部检讨责任制等一系列有关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2008年初,吉林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制定下发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吉林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规定了13项应当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检察长实施问责的重大事项。启动问责程序后,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严肃追究到底。
2008年6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一个基层检察院发生了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未遂的重大办案安全事故,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报批评。在对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时,一些基层院领导思想上有顾虑、情绪上有抵触,认为案件没有办错,感到很委屈,而没有从执法不严格、执法规范化不到位、办案安全纪律执行不严的自身角度去认识问题。吉林省检察院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建议延边州检察院给予该基层院检察长记大过处分、主管副检察长撤职处分,其他3名责任人员也分别给予了相应纪律处分。
在2009年吉林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的话掷地有声:“今后,凡违法违纪年发案率超过2‰的市、州检察院,省院要启动问责制,除检察长和纪检组长要到省院党组检讨责任外,对发生重大问题的院要追究检察长的责任!”
《吉林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起到了很强的警醒和预防作用,使各级检察长及班子成员都能够切实认识到肩上责任的分量和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能够明确地感受到不认真履行职责将要被问责和追究的压力,从而将压力转化为抓好班子廉政建设、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动力,有效防止了重大失误和重大事故发生,使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制约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还是在2009年,吉林省检察院经过三个多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年底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这是该省检察机关完善自身防腐机制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使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在行使检察权时,能有效地进行相互监督和制约。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唐宪强认为“《意见》针对性强,责任具体,措施有力”。
4.只有自身过硬,才能维护公正
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做到“自身硬”,首先必须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2009年4月,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和省院班子成员、11个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与基层院检察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状,形成了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自2009年初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以来,吉林省检察机关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自身硬”的一项重要举措,取得了明显效果。截至去年12月,共对2004年以来办理的4746件自侦案件进行了清理检查,对应当返还当事人的款物依法予以返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还积极开展巡视和检务督察活动,推动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从2006年开始,该省检察院对全省各地市级院领导班子开展了巡视工作,把领导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遵守高检院“十个严禁”规定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为巡视监督的重点内容。通过巡视检查,增强了各级院党组一班人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巡视组共发放调查问卷900份,对吉林省检察院和各地市级检察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软环境政风行风满意度进行了测评,测评满意度在90%以上。
2006年,吉林省检察院开始开展检务督察活动,成立了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仅2009年以来,就组织开展了三次大型检务督察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2009年5月,在吉林省检察机关开展的“警示教育月”活动中,吉林省检察院编发《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例选编》700本,复制领导干部重大违法犯罪案例光盘200盘,制作高检院有关规定和省院“六条禁令”的警示卡片7000张,下发至全省各级院以及每一位检察人员,教育面达到百分之百,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他们还注重加强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内外”的监管,突出对高检院有关规定、吉林省政法委“八个严禁”、吉林省检察院“六条禁令”执行情况的检查。定期开展“四个分析”,即每季度开展一次干警思想动态分析、业务效能薄弱环节分析、违法违纪情况分析、错案背后原因分析,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对策予以解决。
该省松原市检察机关实行“廉政信誉”等级评定的办法,通过准确评价每个检察人员的廉政表现,使廉政状况与检察人员的任用、晋升有机结合,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此举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检察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丰富了检察人员执法监督档案的内容。
截至目前,该省受到督察的检察院已达到80%,检容风纪明显改观,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对检察人员的违纪举报逐年下降,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逐年提升。据统计,2009年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8人,同比下降68%。
如今,吉林省检察机关切实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把监督制约的措施落实到检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正在形成以警示教育和延伸教育为主导,以制度管理体系为保障,以机关、家庭和社会监督为防线,以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有益活动为载体,共同构建单位、家庭、社会相互联动的监督网络,形成“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他律为威慑”的内部监督机制。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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