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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人幼儿作证 法院认定园方解约有理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14日16:18
  新华网上海1月14日电(杨金志、敖颖婕)幼教老师体罚孩子,天真的孩子们在教学活动中无意道出了真相,幼儿园为此与老师解约。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幼儿园解约符合法律规定。

  2007年8月16日,李某进入上海徐汇区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双方签订了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李某的月工资为1400元,该合同到期后顺延。

  2008年11月19日,幼儿园以李某存在严重体罚幼儿情况为由,书面告知其自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当月28日,幼儿园再次向李某发出书面告知,称由于其违反了《幼儿园规章制度》,从当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李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恢复劳动关系,并返还2008年9月至11月的考核奖195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此后,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请求不承担上述义务。

  由于一审中幼儿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体罚幼儿、未完成工作岗位职责的事由,故幼儿园败诉。幼儿园又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幼儿园补充了几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该园几名幼儿描述李某体罚小朋友的视频资料,同时申请3位老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视频中,数名李某班里的幼儿纷纷指认李某曾经有抽打幼儿耳光等行为,并进行了模仿和演示。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视频中幼儿的行为举止非常自然,发言内容也未超过该年龄段儿童的一般认知范畴,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3位老师所述证言虽然均属从教学活动中听来的间接证据,但与视频资料相互补充。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体罚幼儿的行为。

  由此,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准则,也违反了幼儿园制定的规章制度,并给幼儿园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法院二审作出改判,认定幼儿园无需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幼儿园不支付李某2008年11月考核奖650元。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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