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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保姆偷窃雇主财物 家政公司赔偿损失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14日16:35
  中新网东莞1月14日电 (李映民李慧琳叶绍强)广东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一保姆偷窃雇主财物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家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做好保姆的审查和跟踪,存在一定的过错,赔偿雇主蔡某霞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蔡某霞与家政公司属下的分支机构某家政常平分店(该分店未经工商登记)签订一份《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家政公司为蔡某霞提供保姆,服务时间自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1月8日,蔡某霞需一次性向家政公司交纳保姆输送服务费380元,全年跟踪管理费(按60/月收取)。双方还约定家政公司须了解保姆的来历,确保保姆的工作能力和保存保姆的详细资料等,双方还约定,由于保姆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蔡某霞损失的,并具有国家执法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家政公司有义务协助蔡某霞和相关部门追究保姆的相应责任。

  合同签订后,蔡某霞依约向家政公司支付了380元输送服务费和6个月的跟踪管理费共360元。期间,家政公司先后安排三个保姆为蔡某霞提供家政服务,蔡某霞因对家政公司安排的三个保姆的服务不是很满意,故要求重新调换一个保姆。2008年8月4日下午2点,家政公司安排其公司保姆“李小梅”去蔡某霞家做保姆,蔡某霞及家人同日下午4点出门,5点回家后发现保姆不见了且家中有财物失窃,蔡某霞遂于当天报警。2008年8月5日,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樟木头派出所向蔡某霞出具了报警回执。该盗窃案至今没有侦破。其后,蔡某霞要求家政公司赔偿未果,蔡某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家政公司赔偿蔡某霞损失4000元。判决后,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家政公司安排的保姆在发生盗窃后下落不明,导致蔡某霞损失无法追回,家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做好保姆的审查和跟踪,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根据蔡某霞的损失情况和家政公司的过错程度,判令家政公司赔偿蔡某霞4000元并无不当。家政公司主张无需赔偿蔡某霞被盗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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