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宪兵”士官长战力鉴测作假 遭记过处分调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15日14:02
中新网1月15日电 据台湾“今日新闻”报道,台军“宪兵司令部”15日指出,特勤队高明辉士官长去年8月11日参加年度战力鉴测3000米武装跑步,因伤未跑完全程,却要求队员代跑,违反鉴测规定,记过一次处分并调离现职,而队长李姓中校负连带责任调整非主官职务。
“宪兵司令部”说,所属“宪兵”特勤队高明辉士官长,于去年8月11日参加“国防部”年度战力鉴测3000米武装跑步,于2700米因踩及地面坑洞,导致腿内钢钉脱落受伤而未竟全程,但高明辉基于团队荣誉,要求队员代跑剩余300米,因而违反鉴测规定,遭“国防部”纠举。
“宪令部”说,该部去年8月25日由前督察长陈姓上校率项目编组人员前往该队调查属实,即召开人评会,但考虑高明辉于特勤队服务12年期间,参与各项演训及测验,表现卓越,故依“陆海空军惩罚法”之规定,核予记过一次处分并调离现职,另队长李姓中校负连带责任调整非主官职务。
“宪兵司令部”强调,对此案深表遗憾,同时将透过精进训练规划、加强鉴测规定要求与双重检录,以提升战技与战力。
(来源:中国新闻网)?????<柸?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犯。
第四条 华侨房屋的租赁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其租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在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 出租人有依法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租赁期满收回自用或再出租的权利,有依法纳税及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承租人有依照租赁合同使用华侨房屋的权利,有按时交纳租金,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结构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已居住华侨房屋未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应依照本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租期、用途和修缮责任。
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确定。
居住用房的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出租人同意延长者除外。
第八条 华侨房屋承租人拒绝按本规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第九条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条 依照法律或租赁合同的约定,租期满后应迁出华侨房屋的承租人,逾期未迁出的,出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应退出华侨住宅房屋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没有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失效的华侨房屋,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承担安置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房屋承租人确无其他住处的,拆迁人应参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澳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有房屋。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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