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信用证诈骗造成损失350余万美元,虚假出资2200万元人民币转嫁债务,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金166万余元,设立“账外账”逃税726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严汉青被孝感市中级法院认定犯信用证诈骗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逃税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和其被扣押的本田牌轿车2辆及20382.3元,罚金280万元。此前侦查机关从严汉青账户上依法追缴的300万元非法所得被法院认定,法院判决继续追缴严汉青非法所得3000余万元。
除严汉青外,涉案的另3名被告人分别是严汉青之弟、原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严跃建(获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原湖北雅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郭少庆(判刑3年,缓刑3年),原上海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建登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俭安(获刑3年)。
造成损失
折合人民币
2920万余元
1993年5月,严汉青、郭少庆分别担任雅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和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期间,雅柏公司以其建设的雅柏综合停车楼作抵押,先后向有关单位和武汉市洪山信用社、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等金融单位借款,至1995年10月,共计借贷款2420余万元未归还。
面对负债经营的现状,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严汉青、郭少庆等人开始了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地骗取银行信用证项下资金的行为:1995年9月至1996年8月,严汉青、郭少庆勾结时任上海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陈俭安,以雅柏公司购进装修材料的名义,采取缴纳少量保证金,同时将雅柏综合停车楼的价值虚高评估后抵押的手段,编造了3份进口合同,骗取农业银行江岸支行等3家银行信用证4份,总开证金额474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592万余元。严汉青直接和指使郭少庆指令被告人陈俭安,将兑现资金转入雅柏公司指定账户,除用于雅柏公司业务外,部分资金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和严汉青个人挥霍,造成实际损失352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2920万余元。
1995年2月,严汉青等人成立的雅柏公司租赁湖北省武汉军用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1、2号楼及前后空地从事酒店娱乐业。1997年,严汉青等人又成立武汉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宾有限),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原房屋租赁协议转由国宾有限履行。
在此期间,严汉青以国宾有限等名义分别向建行江岸支行、武汉后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因欠4900余万元贷款本息无力偿还,严汉青遂向军供站提出合资组建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宾股份),被当时的军供站负责人拒绝。
据严汉青供述:为吸收社会资金,免除军供站的部分租金,更重要的是,为了用军供站出资的房产和土地作抵押减轻国宾有限的债务压力,从国宾有限成立时起,他就打起了与军供站合资组建股份公司的主意。
1997年4月,周学军从省民政厅计财处副处长调任军供站党委书记兼站长后,严汉青多次向军供站提出合资组建国宾股份事宜。
1999年,周学军提出,在合资组建国宾股份后由其任总经理,负责经费的开支与管理,得到严汉青的同意。
条件得到了满足,周学军对组建国宾股份表现出了“积极性”:1999年10月,周学军指派他人,以军供站名义向省民政厅提出了书面请示。请示中隐瞒了国宾有限连年亏损、净资产为-690.50万元的真实情况,谎称“国宾有限1998年营业收入3000万余元,实现利润500万余元”,“与之合资利大于弊”。
据此不实请示文件,1999年11月,湖北省民政厅批复“原则同意合资组建股份公司”。
为了达到顺利组建国宾股份的目的,1999年12月,严汉青安排周学军与其妻子以国宾有限员工的名义赴港澳旅游,送给周学军旅行支票及现钞共计4000美元。
2000年5月至12月,在筹建国宾股份的过程中,周学军指派他人授意湖北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理何某,对军供站拟出资的本属砖混结构的1、2号楼房产按砖木结构进行低评,致价值为162.37万元的房产评估值仅为37.71万元。为了骗取民政厅和财政厅对这一评估结果的确认,还以军供站的名义出具“危房”证明,使该低评结果被省民政厅、财政厅确认。
期间,又因军供站拟出资的7073.37平方米土地经A公司评估,价值为1983.22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946.74万元,地上构筑物价值为36.48万元),不符合湖北省体改委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折股一般不得超过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20%”的规定。周学军又擅自指使他人找到何某,重新出具了一份日期、编号相同,但土地使用权价值仅为915.76万元、地上构筑物价值为1067.46万元的不实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至此,一个名符其实的“鸳鸯”评估报告正式出笼。
周学军还利用关系,找到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对不实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盖章予以确认,随后骗取了湖北省经贸委批准设立国宾股份的批文。
2000年7月25日,严汉青、严跃建等人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军供站签订了《合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双方约定:严汉青等人以国宾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3000万元股本入股,军供站以其5587.97平方米的2号楼和7073.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入股,入股股本2000万元。
为掩盖国宾有限净资产实为负资产,根本没有3000万净资产用于出资的事实,严汉青、严跃建等人与受其委托对国宾有限资产进行评估的东方会计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谋划决定:采取剥离债务和不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将国宾有限的资产从-690.50万元虚高评估至3021.15万余元。军供站误以为国宾有限入股股本已达3000万元,遂同意并于2000年12月22日组建成立了国宾股份。严汉青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国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认定,严汉青虚假出资金额2200万元、严跃建虚假出资金额300万元。
随后,严汉青等人开始债务转嫁运作,2001年10月8日,国宾股份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原国宾有限在武汉市后湖信用社的贷款1630万元转至国宾股份名下。周学军不仅对此擅自同意,并向该信用社申请展期。承诺以军供站出资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对上述贷款提供抵押。
2004年4月,周学军在国宾股份工商年检时,明知国宾有限资产被高估却再次擅自确认严汉青等人出资属实。
同期,周学军以军供站名义分别报请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将军供站用以出资的707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5587.9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国宾股份名下。
2005年和2006年,因国宾股份成立后连年亏损,原国宾有限已转入国宾股份的拖欠银行的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国宾股份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国宾股份偿还贷款本息,裁定查封国宾股份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财产。
而按照法律规定,军供站组建国宾股份时所出资的土地和房屋,均应属国宾股份所有,军供站作为股东应以该出资额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此外,至2006年6月,国宾股份尚拖欠军供站的房屋租金493.66万元。
就这样,短短几年时间,军供站因周学军的上述行为,直接造成了200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2009年11月,孝感市中级法院二审以滥用职权罪、逃税罪、贪污罪,依法判处周学军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