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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首例尊严死引争议 专家称在中国缺法律依据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1月16日08:04
讨论“尊严死”问题
讨论“尊严死”问题

2009年6月23日,医院正式为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患者摘除人工呼吸机,实施韩国国内首例“尊严死”。

    2009年6月23日,医院正式为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患者摘除人工呼吸机,实施韩国国内首例“尊严死”。


  专题文字:记者 温俊华

  新闻由头

  在被摘除人工呼吸机201天后,韩国历史上首位寻求“尊严死”的老妇人1月10日在医院去世。在韩国,相对“安乐死”而言,“尊严死”一词使用更普遍,其含义指放弃治疗、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极安乐死”。那么,在死亡问题上,“尊严”应该如何理解,医学伦理是否容忍“尊严死”?东方传统伦理与“尊严死”的理念是否存在冲突?中山大学哲学系翟振明教授以及广州市医学伦理学会名誉主委、广州医学院医学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人之初杂志社社长董玉整教授将为我们解读。

  核心提示

  一个人“有尊严地死去”,应该是指他的死在没有他人强行干涉的情况下发生,也就是说,在死亡问题上,他在自然规律允许的前提下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按照这种理解,如果一个病人在有机会提出合理要求的情况下自己没有提出要求,在临终前是否有人挽救或照顾他,就与“尊严”无关。

  ——翟振明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安乐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有人尝试过,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等,最终都没能实现,有的人甚至为此而付出了受法律制裁的代价。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安乐死,包括消极的安乐死和积极的安乐死。

  ——董玉整

  广州日报:

  在死亡问题上,“尊严”应如何理解?如何赞成“尊严死”观点,应如何界定其条件?

  条件之辩

  若死亡已成必然

  合法机构须严审

  翟振明:理论上,对一个人“尊严”的贬损,指的是其意志被另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意志强行主宰,最典型的丧失尊严的状态就是沦为他人的奴隶。按照这样理解的“尊严”,一个人“有尊严地死去”,应该是指他的死在没有他人强行干涉的情况下发生。也就是说,在死亡问题上,他在自然规律允许的前提下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按照这种理解,如果一个病人在有机会提出合理要求的情况下自己没有提出要求,在临终前是否有人挽救或照顾他,就与“尊严”无关。如果病人在来不及提出要求时就进入无意识或无法表达意愿的状态,要让他有尊严地死去,就是尽量按照我们对一般人性和对他本人的理解,以最大的诚意估计病人自己清醒时可能会做出的预选择,并以此来决定让他以何种方式终结生命。

  董玉整:我个人认为,“尊严死”是可以有条件接受的。所谓有条件,一是指患者确实生命垂危,痛苦难忍,在现实医学条件下无法医治,死亡成为现实的必然;二是指患者的亲属确实是出于人道的考虑提出申请,而不存在人为地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企图与行为;三是指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不良诱导、不符合医疗有关规定的行为;四是指做出允许患者“尊严死”的决定,要经过合法组织机构的严格审查。

  许多资料表明,患者在临近死亡时,所花费的医药资源往往是最多的,但效果却几乎是零,甚至是负数。与此同时,一些患者却因为花不起钱而很难享受到必需的医疗服务。

  孝道之辩

  传统理解太简单

  延长寿命未必孝

  广州日报:

  亚洲传统伦理尊崇的“孝道”与“尊严死”是否存在价值冲突?

  翟振明:在“尊严死”的问题上,死者的“尊严”很有可能被歪曲成旁人眼中的“体面”,或是亲属的“面子”。这样理解的所谓“尊严”,其意义恰好与应有之义相反,因为这里完全没有考虑死者本人在假设的清醒状态下的意愿。那么,是否可以说,前边说的都是西方人的概念,亚洲人(比如韩国、日本、中国人)本来就对“尊严”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呢?也许有所不同,但在这“不同”的后面谁更有道理,才是问题的关键。其实,如果与中国人的“孝道”结合起来看,“尊严”的应有之义,不管你用的什么词,东西方人之间并没有很大差别。我们讲“孝”,就是要对父母好,而对父母好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顺着父母的意志做事,这与刚才说的“尊严”概念基本一致。那么,为什么我们的传统做法好像与“尊严死”概念不相容呢?这至少有两种可能:其一,传统中人们对“对父母好”的理解过于简单化,假定延长他们的寿命对他们总是“好”的;其二,传统制度性虚伪,把健康人基于自己的考虑故意解释成为临终者着想。

  其实,对“尊严”或类似概念的曲解,跟东方还是西方并没有必然联系。在西方,很多人也与所谓的“东方传统”中人的行为模式很相似。关键是,我们在讨论时,不可能以“这是我的传统”作为辩护理由。不然的话,不但来自不同传统的人没法讨论理论问题,就是同一传统中对传统有不同解释的人之间,也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前景之辩

  越来越多人认同

  法律依据仍缺乏

  广州日报:

  您如何看待对“尊严死”在中日韩等国家的前景?

  董玉整:我们国家有自己的实际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安乐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有人尝试过,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等,最终都没能实现,有的人甚至为此而付出了受法律制裁的代价。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安乐死,包括消极的安乐死和积极的安乐死。

  我在一次社会公开讲坛上专题讲座安乐死问题,请同意安乐死的人举手,结果绝大多数人举手,包括年轻人和70 多岁的老人。可是,当我问是否同意给自己的亲属实施安乐死时,举手的人却不多了。一是自己的情感上一下子不能完全接受,二是我们国家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给亲属实施安乐死比较难。其实,对自己实施安乐死一样难,绝大多数人同意给自己实施安乐死,至少表明了他们对于安乐死的一种态度。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要更加有效地对社会大众进行生命价值和死亡伦理教育,让人们养成积极生活、坦然对待死亡的科学态度,养成因为恐惧死亡而珍惜生命和因为珍惜生命而敢于面对死亡的生活方式。同时要加大社会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增加社会文明程度,逐步将人民大众对于安乐死的认同态度,转变成体现社会文明和核心价值观的关于生命的一种程序安排。

  翟振明:要理解一种伦理观念是否应该被接受,首先是看其背后的解释是否合理,再看其对相关事实的判断是否可靠。在这个韩国老太太的案例中,如果解释成“年老母亲的生死问题与其子女有最大的利益关联”,那么就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与“尊严”概念不相容。如果解释成“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对病人的意志有最完整了解的人来决定”,那就没有原则性的问题了。子女是否真对病人的意志具有最完整的了解?这个问题只能依靠现有的知识状态做出相对合理的约定。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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