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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苦给娱乐场所“穿小鞋”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16日14:34
  想开娱乐场所,先公示个人资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入局”。15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居民住宅区内、校外200米范围内等12类地点不得设娱乐场所。(2010年1月16日《京华时报》)

  文化娱乐业自古就是一个久盛不衰的行业,从西周、春秋战国时代的歌舞民乐,到汉武帝专门设立乐舞杂技机构乐府,直到宋元时兴起的勾栏、瓦肆,以歌助兴、以舞演情从来就是人的一种正常的生活方式,而现代的游艺娱乐场所也沿袭了勾栏、瓦肆等场所的一些特质,寻根溯源,都是为满足人们舒缓压力、发泄情感而设立。

  当然,总体上,现在的文化娱乐场所名声不太好,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被一些非法的、低俗的色情、准色情经营行为所累。一些人为谋求暴利,公开、半公开地纵容、从事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各类犯罪违法行为,使文化娱乐场所成为鱼龙混杂、藏污纳垢之地,甚至在一些人心目中,就是“下九流”的地方。

  因此,顺应民众的这种心理,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压迫性管理”从来就不缺乏,相关监管部门总喜欢时不时地出台一些“限制性措施”、“强制性规定”,要求娱乐场所的“背景”透明化、经营纯洁化,视其为洪水猛兽,欲将其锁入铁笼、拴上铁链、乖乖就范而后快。

  因为这种规定迎合了大众的心理,故常会赢得一片喝彩和掌声,而这些监管部门也因此树立了大义凛然的执法形象,心中更是“春潮一片滚滚来”,美滋滋的,觉得自己的成绩斐然、功绩卓著。

  然而,规定是规定了,管理、执法却是不甚了了,主要是:规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和稀泥”、管理缺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普遍存在;执法不严、不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大,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有些娱乐场所的“毒瘤”得不到及时清理;更严重是,有些执法人员与娱乐场所沆瀣一气,成为同流合污、共生共荣的利益共同体,做起通风报信、打点关系、开脱罪名的渎职行为来心安理得、毫无愧意……

  如此种种,都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辜负了群众的期望,破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其实,我们看北京市出台的这个《意见》,其中很多条,对娱乐场所都过于严厉了,比如审批须听证、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等,就是一种“特殊性待遇”,是不同于其它行业的“高门槛”。提供合法材料、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经营执照,在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地域开办经营场所,是一种普遍性的权利,为什么却要在娱乐场所上另行新规?

  说到底,还是监管部门的官僚习气所致,本来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能,因为自身不努力而使得监管不力,于是就为被监管方设立更多的“条条框框”。如此一来,自己的工作强度减小了,监管任务减轻了,而企业却要额外承担本不需承担的责任。可以说,给娱乐场所强加限制、“穿小鞋”,暴露了监管部门的心虚。

  与其花心思用在绞尽脑汁地制定规则上,不如把更多精力放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管水平,练硬自己的拳头。如此一来,才会不违背市场公平的原则,不会让自己处于企业报怨、群众诟病、上级批评的尴尬境地。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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