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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明团伙一审宣判 审判长解读“涉恶不涉黑”

来源:重庆晚报
2010年01月19日04:00

  抽逃出资,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涉恶不涉黑 李治明团伙一审判了

  昨天,渝中区法院对李治明等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与其他“涉黑”团伙不同的是,法院并未认定该团伙涉黑,而只是涉恶犯罪。据悉,这是自2009年10月我市“涉黑”审判以来,第一起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

  办公室成行凶场所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李治明在申请设立创造者公司过程中,在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借款100万元划入验资账户,等领到执照后就抽逃全部出资。公司成立后,李多次将公司办公室作为行凶地点。

  2008年六七月的一天,李治明以黄某为购买音响骗取了6000元为由,指使刘旭、张成万等人在他办公室内,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黄的人身自由,直到黄给了5000元才得以离开,之后又威胁黄“赔”了3000元。

  2008年8月1日,丁某等人在江北一茶楼商谈楼宇智能业务时,李治明指使刘旭等人强行用车将丁等三人带到创造者公司办公室,采用语言威胁和扣押手机等手段,要丁拿钱。后丁被警方解救。

  强迫写欠条赠宝马

  2008年8月,李治明得知游某欠下颜某借款70万元,遂打电话要游还钱,之后还指使刘旭等人在渝中区皇嘉酒店将游控制,强迫其还钱。后债主颜某怕生事端,掏钱借给游拿去给李。同月16日,游再次被扣押,并威胁“不还钱就推出窗外”。5小时后,游被迫写下欠款120万元及另外帮颜贷款600万元的保证后才得以离开。同月19日,游再次被扣押在创造者公司,被殴打强迫还钱,直到次日凌晨2时许才离开。

  秦女士在2008年9月在李治明处借款20万元,写了一张22万元借条(其中2万元是利息),并以宝马车作抵押,但李实际只借给秦16万元。后秦要求归还宝马时,李以超期还款为由,强迫秦签下将宝马车送给颜某的协议。后颜私下将车还给秦,结果李得知后,发短信、打电话要秦将车开回。

  此外,李治明还以自己被下毒为由,殴打、捆绑刘某。还以朋友给他带的香港LV包是假货为由,指使他人限制朋友的人身自由,然后强迫对方写下21.6万元欠条。

  法院判决涉恶不涉黑

  2009年12月8日,检方指控李治明等8人涉黑。法院审理认为,李等8人的行为不完全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大特征,而更符合恶势力犯罪。李成立公司后,组织、领导刘旭等人,多次以公司作为犯罪场所,形成了以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李作为首要分子,应为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按作用和地位不同分别处罚。

  最后,法院以抽逃出资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对李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10万元。刘旭等其他7个成员分别被判8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记者 罗彬

  新闻纵深

  审判长解读这起案件为何不涉黑

  宣判时,审判长从涉黑犯罪的4个特征入手,当庭给李治明等人解读了他们为何涉恶而不涉黑:

  从组织特征看,该团伙人数少,除李治明外,相对固定的成员只有两人,其余人员都是临时邀约,并与李不相识,因此不符合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等组织特征。

  从经济特征看,该团伙虽然采用暴力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基本符合涉黑犯罪特征,但该特征较弱。

  从行为特征看,该团伙实施了犯罪活动,基本符合涉黑犯罪特征。

  从非法控制特征看,李治明虽然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使受害者安全感下降,但并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垄断地位或造成重大影响。为此,李只符合涉黑犯罪特征中的其中两个,还不包括其中最本质的非法控制特征。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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