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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答疑:无从认定桑玉柱剽窃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19日08:17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周玮)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日前宣布《关于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的决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8日,记者就公众热议的相关问题采访了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有关负责人。

  问:组委会的《决定》是否对桑玉柱的作品属于“共同创作”做出了认定?

  答:组委会的决定并没有认定争议作品是或者不是“共同创作”。所谓“共同创作”之说只是引用了作为当事人的桑玉柱、孟铁、温波三人的书面陈述,并以“任何所谓共同创作”作为做出决定的前提,组委会并未对其是否属于“共同创作”进行判断。

  问:《决定》为什么没有对是否属于“共同创作”进行判断?

  答:首先,组委会所掌握的调查材料尚不足以认定争议作品是否属于“共同创作”;更重要的是,是否共同创作这一问题涉及法律定性,这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组委会作为一个评奖组织机构,没有权力对此做出评判、认定。

  问:《决定》为什么没有认定桑玉柱盗用、剽窃?

  答:原因有二。一是当事人孟铁、温波明确否认存在盗用、剽窃的情况,在缺乏“原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根本无从对是否盗用、剽窃进行判断。二是是否盗用、剽窃涉及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这类问题应由司法机关做出判断,组委会没有权力对此做出判断。

  问:既然没有认定盗用、剽窃,也没有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创作”,依据什么取消桑玉柱的获奖资格?

  答:根据金像奖申报启事的规则,任何所谓“共同创作”的作品,无论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作品”,均不符合参评条件。桑玉柱提交了不符合申报启事规则的所谓“共同创作”的作品,特别是未事先声明,《决定》认为这种行为是极其错误的,这在实质上已构成了对组委会的欺骗,因此也不符合金像奖的基本宗旨和要求。

  问:如何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现象?

  答:参评人应该牢记,对包括申报作品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肖像权等自负法律责任是国际惯例,同时,主办单位也有责任通过完善制度来对评选加以规范。首先,进一步完善评选机制,细化规则,严格根据章程规定对参评人申报作品的专业水平进行多方面的审议、比较和评判。其次,进一步加大公示力度,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第三,希望全国摄影人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严肃创作行为,尊重艺术创作。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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