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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家菜地该不该补偿?

来源:解放军报
2010年01月20日06:28
  沈阳军区65573部队张立东来信询问:村里搞新农村建设需占用我家屋后的菜园,并出具了省里和县里的相关文件(黑龙江省甘南县),说是房屋前后三米外,左右两米外均属国家用地,所以不享受任何补偿。请问村委会的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张立东同志咨询的补偿问题,应由菜地的性质决定。如菜地系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应予补偿。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所有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只能由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组织所有,而不能由任何个人享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的确认,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我国同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政策。《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同时,明确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菜地系未经批准私自种植的,则不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未经依法登记的,就不受法律保护。《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办理或者未获准办理土地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实施拆迁等造成土地权利变更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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