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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多地社保统筹基金不够 需考虑转制成本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21日11:29
  新华网北京1月21日电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受到各界关注,中国社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秉文21日做客新华网在线访谈,为网友进行详细解读。

  [主持人]我们看到了《暂行办法》的好处,《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前后不同。这是什么原因?

  [郑秉文]这个原因就是你要计算帐户转续的多少,必须得有个时间点。1998年1月份我们开始执行了26号文,就是1997年发布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具体规定了个人帐户比例,当时统一规定了11%,而在此之前农民工遍地开花,统账结合制度是各个地方自发的,而且他们的比例和大小也差距很大。这个时候我们才统一了统账结合制度的框架,个人帐户比例也统一了起来,所以找一个时间节点是必要的,否则会给计算带来非常复杂的情况,并且也不公平。所以主要是考虑这么两个方面,目的还是为了公平,为了工作更有效率。

  当期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来自于工作时缴费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现在农民工打工缴的这些统筹的钱,事实上是已经用于了当期退休人员了,那么等农民工退休以后,他的统筹这块是由他的下一代来完成的,等于就是一代养一代。这样就存在个问题,如果统筹基金不够怎么办?那么就政府给补贴了,个人帐户就得用一部分了,所以个人帐户就做不实了,于是就出现了转制成本的问题。

  很多地方统筹基金都是不够的,因为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历史不长,历史是有债务的。对于农民工打工所在地来讲,因为你是在我这儿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这个地区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也没有钱。那么新的打工地也有理由,你到了我这里来,我这里也有退休的人员,如果你单位缴费一定都不带来,对我们这儿也是不公平的。于是就要给原打工地留一些,新打工地再带走一些,所以规定带走的是12%,留下的是8%。我不知道这个8%的数据是怎么确定的,正好是和个人帐户的8%是吻合的。所以我从研究的角度,我认为这等于把当地的转制成本消化掉了。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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