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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法会议员提修订草案 望避免滥用补选机制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22日09:36
  人民网1月22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专业会议立法会议员、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美芬今日将向立法会主席提出修订《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的私人草案,订明倘议员没有合理解释而辞职,在其被宣告丧失议员资格的日期后的1年内,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藉此避免议员一再滥用当前补选机制。立法会主席昨日透过发言人回覆指,收到该草案后会作出处理。

  梁美芬说,是次她提出的《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修订,旨在删除《立法会条例》第14条全部条文,包括“任何议员可随时藉向立法会秘书给予书面辞职通知而辞去议员席位”,以防止当届立法会议员滥用《立法会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没有理由下无限制地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及使条例与《基本法》第79条内没有提及议员可以主动辞去席位的情况相吻合。

  同时,修订还包括《立法会条例》第39条(1)款,其中加入(j)项,订明议员倘辞职需按《基本法》第79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病、触犯刑事罪行或其他理由等,未能履行职责下宣布丧失议席,否则,若没有合理解释而辞职,在其被宣告丧失议员资格的日期后的1年内,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梁美芬指,个别持反对意见议员推动所谓“公投”运动,凸显了现时法例存在漏洞,为免立法会议员可以任意因应某些议题一再辞职又参加补选,令议会难以保持稳定运作,所以她提出相关修订,相信该条例草案不涉及公帑及改变政治体制,有机会获批准提出。

  根据《议事规则》,议员提出的私人条例草案须向立法会秘书处提出预告,并获得立法会主席的同意方可提出,其他议员可就法案提出修正案。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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