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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通知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01月23日20:11
  体群字[200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直属单位:

  《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已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局章)

  2009年12月23日

  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体育大会(以下简称“体育大会”)的管理,规范体育大会的申请承办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大会是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提高非奥运项目竞技水平、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非奥项目的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的推广、普及和展示等内容。

  体育大会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三条体育大会每四年举办一次。集中办赛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十天,不超出十二天,并不晚于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结束。具体会期的确定结合承办单位的实际进行安排。

  第四条体育大会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形式举办,一般应有50%以上的比赛项目集中在主要承办城市,其它项目可以分散到邻近城市举行。

  第五条体育大会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名义申办,原则上不以城市的名义申办。

  第六条申办体育大会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勤俭效能、面向市场、依靠社会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量力而行。

  第七条申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政部门支持;

  (二)拥有可靠的财政保证和自筹资金的能力;

  (三)当地具备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满足体育大会所设比赛项目和开展活动需要的场地条件;

  (五)为参加人员、新闻媒体及有关人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接待条件和工作条件;

  (六)符合国际或国内技术标准的竞赛设施和器材,具备符合竞赛需要的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保障条件;

  (七)具有举办综合性体育赛事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申办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申办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申办报告。

  第九条书面申请应当有申办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见。以计划单列市为申办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还应当有本级政府提请本省体育局同意的意见。

  第十条申办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省市的特征、区位、人口、经济、社会治安、交通、通讯、气候条件、环境、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等基本条件;

  (二)现有场地设施、修缮、改建或扩建场地设施情况、各竞赛项目安排设想、竞赛设施和器材设备、办公、会议及其他用房、场地安保、通道、席位、住宿、医疗、兴奋剂检查等竞赛基本条件;

  (三)全民健身活动推广、展示、交流的主要设想;

  (四)对参加大会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记者、国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方案;

  (五)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城市电讯现状及发展计划;新闻媒介、新闻中心位置提供用房、技术服务设施等保障条件。

  (六)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等财务计划;

  (七)举办体育竞赛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八)与承办体育大会相关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体育总局在提交申办报告截止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申办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承办单位,上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并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明确主办和承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对各申办单位的报告内容在正式公布前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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