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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打工仔重庆车祸按广东标准获赔 相差35万

来源:重庆商报
2010年01月24日04:39
  本报讯(记者陈保发)常年在广东打工的开县男子魏某,回开县时遇车祸身亡。计算赔偿金,按广东的标准还是重庆的标准?死者家属和肇事车方发生分歧。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法院最终以“就高原则”采用了广东标准计算,死者家属获赔66.9万余元。

  争议:两种算法差35万

  2009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二,开县长沙镇发生一起重大车祸:一辆大货车因违章行驶发生侧翻,砸中一辆广东牌照的轿车,轿车驾驶员魏某当场死亡。魏某长期在广东生活,在广东一企业打工,收入不菲。

  事发后,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闹到开县法院。魏某的家属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近100万元。

  法庭上,双方就“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产生重大分歧。魏某家属称,魏某一直在广东居住,有正当生活来源,应按广东的标准计算。但货车车主认为,事故发生在重庆,应按重庆的标准计算。

  据悉,广东2009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732.86元,而重庆为14368元。结合此案,按两个标准计算魏某的赔偿金,相差约35万元。

  判决:按“高标准”计算

  开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此案应按广东省的“高标准”计算,确认魏某死亡的损失为66.93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9.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魏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余下的50多万元由货车方赔偿。一审宣判后,货车车主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月初,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维持原判。

  释疑:最高法院有规定

  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解读此案时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即事发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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