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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封闭高速上出车祸 警示标志非专属引发争议

来源:东北新闻网
2010年01月25日09:56

  封闭高速上出车祸 红X=此路不通?红X=车毁人亡!

  在尚未开通的高速公路上,轿车撞上隔离墩,一死三伤。死者的亲属将高速公路管理和建设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15万余元,同时赔偿车辆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

  死者亲属的律师指出,高速公路管理方在未开通的高速公路路口摆设了红X的标志牌,但他认为,红X不能被认为是未开通的标志,该律师呼吁,应尽快增设未开通道路的专属标志。

  封闭高速上的夜半车祸

  尹哲(化名),49岁,本溪市明山区普通居民。 2009年9月7日,他和3名朋友一起到朝阳办事。晚上办完事回来,老尹开着自己的红旗轿车又开进了高速路。“估计是他不认识路了,7点半的时候。先在彰武下了道,然后又开了回来。后来估计要在辽中下道,车开到沈通高速42公里的地方有一条匝道,是通往辽中、辽阳方向。他顺着匝道就开下去了。 ”尹哲的爱人苏敏表示。

  这条匝道连接的是一条当时没开通的路——本辽高速。有关部门在路口摆了两个红X的标志牌,同时还有数块不规则摆放的隔离墩,不过靠近高速公路位置有一个缺口:“小车正好能进去,当时他可能没看到禁行的标志,也可能是以为能进去就能出去,反正他带着几个朋友就开进去了。 ”苏敏说。

  沿着本辽高速一直向前,开到这条路的出口,同样是隔离墩,这边却没有能容小车通过的缺口:红旗轿车撞上了隔离墩,车子立刻开始燃烧。附近的农民被碰撞声惊动,一边报了110、119和120,一边赶紧用沙子扑火。此时已经是当晚10时左右。

  120赶到后,却发现进不去车祸现场:道路是封闭的。最后,农民们扑灭了火,将车里的4个人背了出来。尹哲当场死亡,另外3个人被救护车拉走救治。

  交通事故?交警为难

  接到报警的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紧急处理了现场之后,在准备制作事故材料时忽然发现,似乎这起事故并不归他们管辖:虽然车祸地点是高速路,但是还没开通。研究后,高速四大队将事故移交给了辽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辽中县交警大队接到案件后,经过研究,也犯了难:车祸地点虽然是在我们这,不过,既然这路还没开通,就不能叫路,最终,交警支队辽中大队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证明》。这份《证明》里面只是客观描述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状况,出事车辆上面的司机和乘客自然情况,以及经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得出的事实。

  对于事发匝道,事故证明中这样描述:辽中辽阳方向设有指示标志牌,有两个红X,提示该路段未开通,有数块隔离墩,不规则摆放,靠近高速公路位置,有宽2米缺口,小型车辆能够驶入,禁止驶入的标志倒在隔离墩后面。这份《证明》没有给出这次事故的任何结论。

  法院判决 高速管理局赔偿

  因为道路没有开通,无法确定事发时道路的管理方是谁,苏敏将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一起告上法庭。“事故的责任在肇事方,不应在我方,我们已经设立了警示标志。而且公路的改建已经完毕,我们已经移交给了管理局。 ”开庭时,公路建设局表示。

  2009年12月,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辽中至辽阳方向高速公路未开通的路段处,虽设有两个红X标志牌,数块隔离墩,但这两个红X标志牌不能完全明示是禁行路。道路已经移交给管理局,管理局在未开通的路段设有这两个红X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有瑕疵,故管理局应该对老尹的死亡后果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即赔偿各项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法院最终判决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老尹的爱人苏敏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同时赔偿苏敏车辆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判决刚刚生效。

  律师说法:生命最大 不能有半点瑕疵

  辽宁裕隆律师事务所吴文来律师是案件中苏敏一方的代理律师。他说:“这个判决生效后,很多人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局似乎有点冤。首先我要批评老尹。作为驾驶员,是绝对不能想当然的,这是对自己、对车上人的生命不负责任。这起事故,他自己也应该承担责任。 ”吴律师说。“至于管理局那边,我在代理案件中也调查了,道路未开通在地名上打一个红X,或者直接设立标有红X的标志牌,是惯例。但惯例不代表合法。在交通的法律法规中,根本找不到‘红X’能代表道路未开通的法律依据。 ”“我还想强调一下关于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既然这条路不通,那么哪条的通的,应该怎么走,如果能有一个详细的说明,事故也会避免。 ”吴文来呼吁,“未开通道路的标志到底是什么,我到现在也没有查到,这应该就是一个空白点,这个空白点最好能够尽快地填补上。 ”

  (辽沈晚报)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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