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手腕把胳膊掰骨折了 为获医保赔偿谎称是"摔伤"
掰手腕竟把胳膊掰骨折了,被掰伤的那个人为获医保赔偿,竟然谎称自己是“摔伤”,再加上医生凭借其打扮误以为伤者是个女性,在病历的性别一栏把大老爷们写成了“女”。在此后打官司的过程中,伤者因为这两项原因一审输掉了官司。还好,新的证据让二审峰回路转,伤者最终获赔6.5万余元。
这件事要追溯到2007年3月29日。那天中午,大连市中山区某街道艺术团成员王某提出要跟丁某掰手腕比试腕力,两人随即拉开架势。比赛的结果可以说是“一边倒”,随着王某的用力一掰,只听“咔嚓”一声,丁某的胳膊就被掰倒了。“啊呀!”丁某疼得大叫一声,被掰倒的胳膊也不敢动了。看着疼得鼻尖冒汗的丁某,所有人都吓坏了,赶紧将他送往医院。
经诊断,丁某的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3月30日,丁某入住某医院,不想,入院时的两个“失误”为他日后打官司败诉留下隐患。原来,丁某长期从事艺术工作,经常男扮女装,其相貌及日常穿着打扮都很像女人,再加上他声音尖细,被院方误以为是女性,故在其病历的个人信息栏的性别一项写上了“女”。而且,因丁某属于低保户,他觉得骨折是因为自己掰手腕,医保肯定不给赔偿,便谎称是走路时不小心摔伤了胳膊。
因为是朋友,丁某受伤后,起初并不想过多追究王某的责任,但因后续治疗费用过高,丁某难以承担,他最终无奈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0万余元。庭审期间,经司法鉴定,丁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在庭审中,王某称,他虽然与丁某掰过手腕,但并没有将其掰伤。丁某提供的病历,虽然姓名是丁某,但性别显示为女,因此并不能证明就是丁某本人。且依据该病历所载“摔伤后右上臂肿痛、畸形伴活动障碍20小时”可知,丁某手臂骨折是因摔伤造成,和掰手腕没有关系。
因丁某在诉讼时和就医时对骨折事实陈述前后矛盾,一审最终败诉,丁某之后提出上诉。二审时,丁某所在的艺术团成员为其出庭作证,丁某还提供了电话录音等新证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丁某是在与王某掰手腕时右臂受伤,为获得医保赔偿才谎称“摔伤”,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某赔偿丁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5万余元。
一审败诉原因
谎称胳膊是“摔伤”
病历中性别被误写成“女”
(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