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扬州物价部门叫停开瓶费 串通收取最高罚100万

来源:扬州晚报
2010年01月26日10:01

  扬州叫停“自带酒水收服务费” 100多家餐饮企业串收“开瓶费”,黄了

  22日、24日本报以《自带酒水,最高可收开瓶费50元》和《博弈“开瓶费”》为题,对市餐饮商会及100多家餐饮企业酝酿收取5元-50元不等的“开瓶费”进行了报道,立即在我市引发了激烈争议。昨天,市物价局物价检查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叫停相关部门及企业串通收取“开瓶费”行为。

  物价部门叫停“开瓶费”

  “白酒类每瓶30-50元、红酒类每瓶20-40元、啤酒每瓶5-10元、黄酒每瓶10-20元、饮料每瓶5-8元”。21日,市工商联餐饮商会正式公布了《扬州市餐饮行业“自带酒水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草案),并开始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据了解,按计划,本月26日,商会将召集我市100多家主流餐饮企业、会员单位进行商讨,对草案中的收费标准进行最后确认。

  餐饮业酝酿收取“开瓶费”的消息一经报道后,立即引发社会各界激烈争议。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12358热线不断接到市民电话,对“开瓶费”的收取依据及合理性进行咨询。也有餐饮企业表示,他们对是否应该收取及该收多少拿不定主张。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开瓶费”一时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昨天下午,市物价局物价检查分局就市民和业界普遍关注的“开瓶费”问题作出正面回应,明确表示市餐饮商会联合我市餐企统一出台“自带酒水服务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

  集体收取“开瓶费”违法

  检查分局局长黄犊介绍,首先,餐饮商会不是定价主体,没有定价权力,商会召集旗下会员餐企商讨制定“开瓶费”的行为明显已经违反了价格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者是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者,任何行业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不是直接制定价格行为的主体。价格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是价格违法行为。

  其次,餐饮企业在商会召集下,相互串通,酝酿集体涨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相互串通,订立价格同盟,是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收取“开瓶费”要事先告知

  餐饮企业集体串通收取“开瓶费”违法,那么“开瓶费”是否就不可以收?

  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物价部门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解释。物价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主任庄宪州认为,物价部门不会明令禁止企业收取“开瓶费”,但必须要求企业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内容要有实质性服务内涵。也就是说,餐企只要明确收取“开瓶费”后,将会为消费者提供具体什么样的服务,同时必须明确公示并事先告知,得到消费者认可后,即可收取“开瓶费”。

  庄宪州还表示,目前我市有些餐企一直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服务费,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为合法,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支付“开瓶费”,可以“用脚投票”,重新选择饭店消费。

  串通收取最高罚100万元

  市物价局还表示,物价部门将密切关注“开瓶费”的进展,一旦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或协会进行查处。按照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餐饮企业)可处以10万到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部门吊销执照;对行业协会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通讯员 扬价举 记者 李晓明

责任编辑:lianzhang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