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文涉黑团伙案1月26日上午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本报记者苏晓杰摄 |
海口南站拉客黑社会团伙受审 涉嫌牟利251万元
本报海口1月26日讯(记者文刚见习记者李冰) 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李飞文涉黑团伙一案今天上午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检察机关指控,从2005年开始,李飞文等23人长期盘踞在海口汽车南站一带,开设“地下黑车站”,非法牟利251万余元,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案情重大,本案将连续审理3天。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的起诉书显示,2000年11月,李飞文开始涉足海口市汽车东站的非法营运,并在东站开设了一家黑票点,期间曾与陈道武开办的黑票点因为争抢客源打架斗殴。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5年开始,以被告人李飞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利用该组织在海口南站的影响,网罗了大批万宁籍的两劳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充当打手和帮凶。在其带领下,公然与政府执法部门、汽车南站保卫部门对抗,通过暴力围攻车站保卫处,追砍殴打车站保安,暴力争抢地盘,围攻殴打政府执法人员,威胁、殴打非法营运车辆司机及过往旅客等手段,大肆实施非法经营、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敛财251万余元。李飞文将非法聚敛的钱财大部分用于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对因参与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而被抓捕的成员由其负责被关押期间的伙食开销;出资疏通关系拉拢南站保安,给10名保安按月每人发放500元好处费,买通保安不再驱逐拉客仔;出资购买“山猪炮”(土制爆炸装置)、火药、斧头、砍刀等凶器武装成员。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李飞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结构稳定、分工严密,在海口市内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大肆实施非法经营、妨害公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尤其是生活在海口市汽车东站、南站的居民及过往旅客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下降,严重地扰乱了海口市南站的运输经营秩序和政府部门的管理秩序,严重地破坏了海口和谐、文明的旅游城市形象,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危害。
法庭上,李飞文承认自己非法经营,但拒不承认其他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