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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逃生不慎致残打官司 法院终审判决明是非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27日19:13
  新华网郑州1月27日电(刘金辉)一起因在“512”地震中逃生不慎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27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摔伤致残系因为其认识错误和逃生中的不慎行为造成,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正在河南安钢大厦507房间住宿的黄烁,感到地震后,遂出门从该楼东侧安全消防通道顺着楼梯往下跑,当跑至第三层与第二层中间楼梯拐角处时,将该处上锁的设备层门误认为是第二层安全门不通,又跑上第三层,从第三层安全门旁边的窗户往楼外右下方的平台上跳,在跳出窗口时,其脚不慎被绊住,导致头部着地受伤。后经鉴定黄烁为八级伤残。由于黄烁与安钢大厦在事故责任方面的分歧,黄烁遂将安钢大厦告上法庭。

  2009年11月3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这起案件中,黄烁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80%,安钢大厦应承担全部责任的20%。遂依法判处安钢大厦赔偿原告黄烁医药费及经济损失33093.9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黄烁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办案法官介绍,该案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黄烁认为,在发生地震的紧急情况下,由于安钢大厦未在其大厦二三层之间的设备层安装标牌且在楼道也未设置出口标识,光线昏暗,污水横流,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才致使他选择了从最近的窗口跳至二楼平台的逃生方法。安钢大厦作为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遭受人身损害,安钢大厦应当承担主要乃至全部的赔偿责任。

  安钢大厦则认为,该大厦的消防安全通道已经经过郑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验收合格,该通道完全畅通。安全通道及二楼和三楼之间的设备层标识牌清晰,并安装在显著位置。黄烁选择错误的逃生方式系因其自身判断错误,安钢大厦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上诉人黄烁的认识错误和逃生中的不慎行为是导致本案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黄烁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过错并承担本案80%责任并无不妥。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的“驳回原告黄烁其他诉讼请求”,但更正赔偿金额为36064元。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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