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20岁女服务员校内猝死
是否工伤引争议。家属表示,有劳动合同,应该算作工伤
学校称,死者还在试用期内,且因个人原因突然死亡,不能算工伤
本报讯(记者 陆续) 昨日5时30分许,在公主岭市实验中学,20岁女服务员韩丽双在从寝室去往学校食堂途中突发心脏病,倒在校内,因抢救无效死亡。
去食堂上班 女服务员猝死
27日下午,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急诊室内聚集着许多人,都是韩丽双的家属。
韩丽双父亲韩先生说,女儿在学校食堂工作3年,“每个月工资500元钱”。
昨日5时45分许,韩先生接到了女儿同事的电话,说女儿出事了。韩先生马上打发公主岭市的亲属到医院看看,他和家人迅速往医院赶。等他和妻子来到医院,见到的是女儿的遗体和医院开具的女儿“猝死”的死亡证明。
“女儿同事说,她们早上起床,一起挽着胳膊从寝室向食堂走。马上就到食堂了,韩丽双突然说了一句‘我心里难受’,然后就蹲到了地上。同事们看女儿突然得病,马上打电话叫急救车,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了。”韩先生心痛道,“‘我心里难受’是女儿说的最后一句话,其他告别的话都没能说出来。”
家属:孩子应算工伤
“这是我女儿和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女儿是在上班途中在学校内出的事儿,女儿的死亡应当算作工伤。”韩先生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2009年3月15日,“我女儿在学校食堂工作3年了,在学校里的寝室住,学校供吃供住,寝室距离食堂仅有5分钟的道儿,我想学校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
“学校现在是违规补课,如果学生们都不补课及时放假,那么我女儿也不能再上班,也不能在学校里出事。”韩先生质疑道。
学校:不能算作工伤
公主岭市实验中学汪校长说,韩丽双发病,学校食堂的经理马上陪着她来到医院,医院全力抢救,但没能挽救她的生命。后来,学校领导也都赶到了医院,“我们也十分心痛,谁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
对于家属说的韩丽双在学校食堂工作了3年,并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一说法,汪校长说:“韩丽双不是在学校食堂工作了3年,她是在3年内3次来到食堂工作。这次是最长的,在去年3月15日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但她目前还处在试用期,学校规定试用期为一年。另外,她的死亡是她个人原因造成的,与学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我认为她不能算工伤。”
对于家属说的学校违规给学生补课这一说法,汪校长说:“我们学校有6000多名学生,现在仅有高中三年级因为马上高考而在补课,这是符合教育局规定的,不是违规的。”
汪校长说:“这件事,我仍认为学校没有直接责任。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学校决定帮助死者家属解决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其他的费用我们也没办法了。”
律师:是不是工伤应由劳动行政机关调查认定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事件中,死者韩丽双是“在校园上班途中”死亡的,这一情节是否属于广义上的工作岗位,应当由劳动行政机关调查后作出进一步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