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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限售股转让个税征管的规定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29日10:58
  中广网北京1月29日消息(记者谢晓怡)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9时47分报道,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正逐步展开。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确保限售股转让个税征管工作有序开展。

  通知指出,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对于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通知明确,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对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通知明确,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对于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通知明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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