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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试行“问责制”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29日11:58
  中广网西安1月29日消息 (记者雷恺)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38分报道,从今年2月1日开始,陕西省将试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的31种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记者了解到,此次《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被分为四大类,其中包括:行政决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行政管理、行业监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行政执法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公共服务单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办法》具体包括:擅自设立集资、收费、罚款项目,或者扩大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擅自开展达标、评比、表彰、节庆等活动,或者强行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将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单位、经济实体或交给中介机构,要求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从中牟利;应当与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脱离而未脱离,或者参与其经营,利用其账户、资金发放福利、奖金,无偿占用其财物、报销费用等。

  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罚有严格的标准,凡是触犯这些条例的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通过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取得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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