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月29日专电
题:“性别门槛”明降暗升,监管缺位还是制度滞后?——政协委员把脉女大学生就业门槛
新华社记者 刘云伶
机会不等、标准不等、薪酬不等……尽管有相关法律和制度“护航”,呼吁声也不绝于耳,女大学生就业时还是不断遭遇种种“隐形”不平等待遇。
明降暗升的女大学生就业“性别门槛”,令本就处于就业困境的女大学生们倍感前路艰辛。
在此间召开的山西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一些政协委员就此提出,“性别门槛”频频阻拦女大学生就业,症结在于政府、法律制度、学校等有关单位都有所缺位,有关部门应尽快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合力破解此难题。
明说“无性别倾向” 暗设种种“门槛”
“三年前,我因为就业难考研,没想到,如今研究生毕业依然难就业。”即将毕业的山西某高校研究生小华,2009年底开始便转战各地招聘会,投放了至少20份简历,却至今未获一家用人单位青睐。
“那些有形、无形的"性别门槛",实在让人心理难过。”小华说。求职中,她也收到过用人单位电话,甚至得到面试机会。但之后便或被直接告知“倾向男生”,或在被询问“有无男友”“会否短期结婚”等问题后,杳无音讯。
值得注意的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及有关制度威慑下,很多用人单位称“无性别倾向”,却在实际招聘时暗设种种“性别门槛”,将女大学生拒之门外。
据《北京日报》报道,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大学生近日组成课题小组,就“青年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调研。调查选取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浙江省、重庆市5省市作为抽样范围,采用完全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有关性别歧视的结果显示,九成以上的女大学生求职时,感受到性别歧视。而90.2%的被访企业的回应是:招聘“基本上无性别倾向”,却坦承招收女生有诸多困难。
五大“不公”困扰女大学生
对女大学生就业已关注多年的山西省政协委员、省妇联主席康淑芬分析说,女大学生就业中遭遇多种不公正待遇,主要表现在五方面。
一是机会不平等。有些用人单位“只招男性”或“男性优先”,有的是招聘简章明文不写,但授意工作人员“只招男性”。
二是标准不平等。有些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欢迎女大学生,而是提高录用女大学生的标准,对其设置比男生高的各种入门条件。同等条件的男生女生应聘,这些用人单位欣然接受男生,却对女生挑三拣四,在相貌、简历等内容上大做文章。
三是薪酬不平等。与相同条件的男生相比,不少女大学生不能得到与其能力、学历相符的岗位和报酬。
四是权益不平等。有些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等。
五是生育保障制度不到位,也是影响女性就业的重要因素。生育保障制度本是国家出台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政策,但其中一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竟成为一些企业招聘员工“性别限制”的潜在原因。
康淑芬举例说,如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但一些雇主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愿招收“损耗大”的女大学生。
三大缺憾造就“性别门槛”
“与生俱来的性别差异,意味着女性无可回避的任职缺陷。”很多用人单位将“性别门槛”归咎于此,这正是这些用人者有规不守的直接原因。
但魏武、康淑芬等山西省政协委员分析认为,更深层次、也更为关键的原因,在于政策、法律和政府等相关方面的三大缺憾。
首先,目前我国关于女性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利实施保护等的法律虽已有之,但条文略粗,缺乏对性别歧视内涵和范围的明确界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有待增强。对于保障女性就业,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规定。然而在实际求职中,面对用人单位或明或暗的性别歧视,这些法律法规却无法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大学生“自卫”的武器。魏武说,我国的法律只是明文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所应承担的后果未做具体阐述,难以对性别歧视行为形成威慑力。
二是监管缺憾。魏武分析说,多头管理的监管状态,实际效果是监督不力,特别是对私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监管不到位。由于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和城管等各个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重复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存,尤其对外资、私营中小企业疏于监管,难以发现并查处女性就业权利和劳动权益遭受侵犯现象。
记者了解到,不少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出色的职业女性,由于被要求延迟生育或生育期间相关待遇不能保障,不得不辞职或被动辞职。
此外,高校对女大学生就业专门或针对性指导缺位。康淑芬说,目前大部分高校实行学科型教学方式,缺少对女大学生职业技能和动手能力、操作能力的培养,所培养的女大学生将学习能力转化为社会生存能力的水平相对不足,许多成绩优良的毕业生在面对完全市场化和职业化的选择时往往显得非常幼稚与无助,难以满足企业对实用型人才的需要。
“五位一体”的女大学生就业保障机制呼之欲出
康淑芬告诉记者,2009年她已就此提交提案,然而时隔一年,未见有关部门有所举措,女大学生就业仍频频遭遇“性别门槛”。
她提出,要使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学校和女大学生都须尽快付诸行动,形成五位一体的良好机制和氛围。
首先,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将性别意识纳入各级领导决策主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引导和监督,培养树立女大学生创业典型等。
其次,要完善促进女性就业的政策法规。应制定促进平等就业的政策法规,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范围、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等。
其三,应改革女职工生育与哺乳期的工资支付方式,平衡用人单位的成本负担。建议设立社会统筹生育基金,女性休产假时期的工资以及生育费用由社会统筹生育基金、生育保险发放。如此既能平衡企业招收男、女职工成本,也可有效杜绝用人单位过多考虑性别造成的用人成本问题。
其四,高等教育应研究制定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具体对策,促进其与就业市场衔接。高等院校应提高女大学生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能力,指导女大学生掌握就业政策和技巧。
最后,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以扶持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政府部门要在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和倾斜,设立女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