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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不认贪污罪提起上诉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1月30日01:55
  本报讯(记者刘杰)原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因受贿、贪污两重罪被廊坊市中院从严判处无期徒刑(本报1月20日曾做报道)。记者获悉,昨天上午,黄松有正式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此案的上诉状由黄松有的辩护律师龙宗智的助理,前往河北高院递交。

  今年1月19日,廊坊市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黄松有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松有的辩护律师,一位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他曾代理陈良宇案、李庄案等多起大要案。另一位是黄松有的大学同窗,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现为四川大学法学教授的龙宗智。

  一审宣判后,高子程、龙宗智和黄松有的家人两次会见了黄松有。据了解,在会见时,黄松有的家人坚持要上诉,黄松有在征求了龙宗智的意见后,最终决定上诉。

  在上诉中,黄松有坚持开庭时的观点,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

  廊坊市检察院指控称,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此事关涉1997年湛江中美化学工业公司的破产案。湛江中院指定粤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共同承担拍卖任务,拍卖佣金1540万元。拍卖完毕,湛江中院负责处理一半佣金。

  以黄松有为首的湛江中院党组最终决定,将其中的308万元分给法建拍卖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

  检方指控,这笔钱被三个人瓜分,其中黄松有分得120万元,是伙同他人贪污了法院的公款。

  黄松有在上诉中认为,按照《拍卖法》、广东省法官协会文件精神、湛江中院党组的决定,这笔钱并非湛江中院的公款,而是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把原属拍卖公司的佣金,交给拍卖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不是贪污行为。

  接受记者采访时,高子程说,自己已经得到黄松有家人的授权,但他是否参与二审,还没最终决定。

  记者昨晚联系龙宗智,询问二审是否提交新证据,被告知不方便透露。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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