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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征收补偿意见稿还需完善 执行力是关键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30日10:44
  中广网北京1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41分报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不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一旦这份条例获得通过开始施行,原来实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曾经与其他4位教授一起上书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今对于这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王教授认为主要改进之处在于界定了公共利益并且对征收程序进行了新的规定。

  王锡锌:第一个是对公共利益明确的强调,以及对公共利益具体的列举,第二就是对于财产房屋征收的程序做了比较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第三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在房屋征收之后的补偿如何做到公平合理。最后一点我觉得是将非公共利益的商业开发排除在我们征收条例适用的范围之外,这样就可以使政府回归到它本来应当有的中立,即仅仅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角色位置上来,这四个方面的变化可以说是四个非常重要的基石。

  应该说从民众知晓修订拆迁条例到昨天正式对外公布征求意见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让大家等太久,也的确在保护被拆迁人方面有了很多新的规定,但仍然有专家有不同意见。王才亮是北京市良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长期从事拆迁法规的研究和实际操作。他认为征求意见稿还存在着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补偿方面,而这并不是一个“拆迁”变“搬迁”就能解决的。

  王才亮:条例的关键和核心,第一就是征收的范围,就是我们讲的只有公共利益才征收,公共利益的范围就决定了你征收的范围,而现在的问题就在于现在征求意见稿当中的公共利益过宽,它已经涵盖了拆迁的所有方面。第一个,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需要,这是十分勉强的,因为有房者和无房者大家都是公民,应该讲地位是平等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危旧房改造的问题,我认为危旧房改造利用公共利益是十分错误的。第三个是我非常难以理解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也界定为公共利益,我们现在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不是少而是多了。所以这个条例比原来拆迁的条例更差,这是一个主要方面。

  第二个是补偿,补偿比过去还退步,我们天津拆迁、山东拆迁、四川拆迁,这几年地方立法都改了,居民旧房子按新房子计价,这里又退到原来的拆迁条例,按照区位用途,什么建筑面积,新旧程度,过去的拆迁条件还没有讲新旧程度,现在还按新旧程度进行市场估价,这就有点可怕了,老百姓拿这钱比过去的钱还要少。

  房地产业是地方经济的支撑,而拆迁是房地产业的支撑。将来如果真的能够制定一个各方认可的法律制度,但却不能有效执行,同样也是纸上谈兵。王锡锌教授表示,要搞好拆迁工作,归根到底还要各级政府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王锡锌:我个人的感受应该说有一些建议得到了充分的考虑,我们也没有必要去苛求一个条例,他要写的多么完美,因为立法的过程我始终认为是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妥协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觉得现行的条例,总体的结构和大的框架,我是相当肯定的。当然在操作方面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是可以再去进一步的完善的。

  可能地方执行的部门,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有一些所谓的对策。那么这个时候当然一方面,我们可以说是需要在法律上尽可能做一些完善,把一些明显的漏洞要堵好,另一方面在执行的过程中我认为的确需要力度,不然的话你法律规定的再好,文字写的再漂亮,如果说碰到一点阻力或者地方政府在执行的时候可以很容易的绕道而走,最后可能很好的规定被架空。所以我觉得一方面是要从操作性来界定,另外一面是执行的制度一定要有效有力。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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