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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部地方法规今起实施 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

来源:天山网
2010年02月01日10:03

  天山网讯(记者温丽娜报道)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的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以及新修订的《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于今日(2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新疆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记者1月29日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的。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于2009年12月29日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建新介绍,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该条例规定,民族团结教育要贯穿学生成长各阶段,从幼儿园起就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同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每年五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此外,新修订的《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内容上紧密结合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现实需要,突出了对“三股势力”的依法打击,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责任和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突出了基层组织建设,强化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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