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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考量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不能用双重标准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1日15:21
  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大代表梅法明“庭上打人”事件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梅法明为该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于2007年初正式当选,代表类型为农民。事件发生后,梅法明可能不堪压力之重,遂决定不参加县人代会。(1月30日中国新闻网)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一言一行,对社会都有示范作用。因此,不管是专职代表,还是兼职代表,都要自觉维护人大代表的崇高形象,带头遵纪守法,积极参政议政,在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决不能对自己放松要求,把代表职务当成是保护伞、护身符。梅法明作为基层人大代表,受教育程度可能不高,法制观念不强。但在法庭上打人可谓向法院权威挑衅,扰乱审判程序,要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一基本常识他应该知道。况且案件当事人和该代表有利害关系,本应该自觉回避的,干预庭审真是不该!

  如何理解兼职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代表所在地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华某认为:打人并非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因为“人大代表只为兼职身份,他们一般都有社会职务身份”。打人不过为其不能严于律己,在社会身份上出现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欠妥,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经所在地人大常委会许可,而没有考虑其社会身份,如果按社会身份司法机关可以不经人大常委会许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样,人大代表法庭上打人,不管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承担作为代表身份的责任,不能对人大代表救济和处罚时采用双重标准。

  如何理解代表出事后不参加人代会的行为?该代表事发之后,不堪压力之重,遂决定不参加县人代会。笔者认为,这也是自暴自弃、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涉嫌违法的人大代表只要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没有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而暂停行使代表职务,那么都应该按时出席人代会,履行代表的职责和权力。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以积极的态度,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或罪行,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才能争取宽大处理。选举法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如果该代表是未经批准而缺席,那么将会记入代表履职档案的。

  该案例也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基层人大代表的素质亟待提高。首先,要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素质。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前提是精通代表工作法律法规,这样开展代表活动时,才能游刃有余。因此,各级人大要经常组织代表学习《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并能熟练运用。同时,人大代表还要加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理论、文件等,和当前时事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代表活动。

  其次,人大代表要带头遵纪守法,坚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人大代表要从自身做起,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带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和法律,宣传人大制度的优越性,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崇尚宪法、尊重法律、维护法治的良好氛围。(闫旭辉)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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