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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一公安局长涉嫌受贿在京受审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1日20:16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 (记者公磊、李京华)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责任人之一、襄汾县公安局原局长韩春喜涉嫌收受贿赂一案,2月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春喜当庭表示认罪。

  韩春喜从2002年9月开始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并于2008年7月12日调任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公安局局长。

  公诉机关查明,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另案处理)为得到时任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的照顾,于2006年11月在韩春喜岳母去世的时候,送给韩春喜人民币1万元。2007年春节前,韩春喜又在襄汾县公安局宿舍收受张佩亮送来的人民币3万元。

  2007年11月,临汾市公安局将青塔矿区的管辖权交给襄汾县公安局,由襄汾县公安局负责该地区的社会治安、民用爆炸品管理等。2007年11月12日,负责管辖新塔矿区的塔矿派出所筹备组成立。2008年1月11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并聚众冲击筹备组的办公场所。时任襄汾县公安局局长的韩春喜在听取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另案处理)报告后,指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致使筹备组放弃了对新塔矿区的管辖职责,造成新塔矿区非法民用爆炸品监管失控,新塔矿业公司一直处于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进行违法生产的状态,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新塔矿业公司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量为489276.07吨,总价值1亿余元,并最终造成新塔矿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等一系列证据,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充分证实韩春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情节严重。但由于最初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韩春喜进行立案侦查,在此过程中他主动交代受贿情节,并且积极退赃,因此建议法院在量刑时可依据相关法律对此情节进行考虑。

  韩春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认罪,但认为其行为并没有构成情节严重。韩春喜的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对罪名和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而是针对量刑情节进行了辩护,其认为韩春喜的受贿行为与溃坝事故没有因果联系,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0多人死亡,淹没面积约35.9公顷,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余元。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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