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二审开庭 一审“隐身”关键证人将出庭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10年02月02日02:16
一审“隐身”的关键证人将出庭
“体谅重庆办案机关的难处”,律师公布新策略
今天上午,李庄案二审将在重庆一中院开庭审理。控方将安排龚刚模,吴家有、龚钢华,龚云飞和两个办案人员唐勇、吴鹏六人出庭作证。李庄的辩护律师也将安排两个证人出庭作证,一个律师,一个李庄亲属,辩护律师高子程称尚不便透露具体身份。
对于控方安排证人出庭作证,高子程称尚不满意,因为其申请要求14个人出庭,不过,“这6个人已是关键证人”。一审之前,李庄和其辩护律师就多次要求控方证人出庭,但法庭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为由不予采纳。
要求二审法庭出示会见录像
高子程认为,李庄在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在场监控甚至录像的情况下会见,是如何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事实。因此,其请求二审法院当庭出示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音录像资料。
一审开庭前,江北法院以看守所答复“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没有录音录像功能”为由,拒绝出示。高子程称,已查到了该看守所的施工企业和相关设备安装企业,他们证实,该看守所安装了监控设备,有设备安装验收手续可以证明。
高子程称,如果侦查机关“进行了当面证据固定”的三次会见录像拒不提供,一审也不调取,而仅仅以拒绝出庭人员的口供和证言对李庄定罪,实际是避实就虚、舍近求远。如此会使李庄案的有罪判决面临重大疑问。
“体谅重庆办案机关的难处”
高子程称,如果二审调取到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内容显示李庄确实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则辩护人可以变更辩护观点为: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李庄在开庭和被拘留前,已经根据所在律师所出于配合重庆打黑除恶斗争整体大局的考虑,决定退出案件,服从决定,并立即向重庆法院领导以短信表示退出案件,不再代理,并直接去办理解除代理手续的事实。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应认定李庄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具有犯罪中止的法定情节,并根据龚刚模案没有开庭,并由于龚刚模揭发检举和李庄退出代理而不会形成任何伪造或翻供,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对李庄依法免除处罚。“这是辩护人基于体谅重庆办案机关的难处而做出的让步。也是为重庆着想,提示另外折中处理可能。”
如果二审法院不能调取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或办案机关或看守所不提供会见录像,则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庄不构成犯罪。
如果二审法院因为各种原因,难以直接做出李庄不构成犯罪的判决,则请求就本案有关法律应用问题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应用问题请示最高法院。这也是辩护人基于体谅重庆办案机关的难处提示另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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